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第1題
勞資爭議發生時,除透過協商與調解處理外,仲裁制度亦為重要爭議解 決方式之一。請分析仲裁制度之意義、種類、適用範圍及其效力。(25 分)
題目
勞資爭議發生時,除透過協商與調解處理外,仲裁制度亦為重要爭議解 決方式之一。請分析仲裁制度之意義、種類、適用範圍及其效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意義:仲裁係勞資爭議當事人無法以協商或調解解決時,經雙方合意或主管機關依職權,選定仲裁人組成仲裁委員會,就爭議事項作成判斷之制度。其兼具私法自治與準司法性質,判斷具終局拘束力,屬替代訴訟之爭議處理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 二、種類:依發動方式,可分「自願仲裁」(雙方合意提付)與「強制仲裁」(主管機關認定爭議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依職權交付);依爭議性質,分「權利事項仲裁」與「調整事項仲裁」;依仲裁人組成,分獨任仲裁人與三人或五人仲裁委員會。
- 三、適用範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均得提付仲裁。惟權利事項涉及既有法令或契約權利之有無,實務多循訴訟途徑;調整事項涉及工資、工時、福利等未來勞動條件之形成,較常適用仲裁。教師、公務人員等另有特別規範,不當然適用本法。
- 四、效力: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團體協約;經法院核定後,一方不履行時他方得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或仲裁,僅得依法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調解、仲裁期間,資方不得歇業、停工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行為,勞方亦不得罷工。
- 五、限制與建議:實務上資方接受仲裁之意願偏低,仲裁人專業與中立性亦受質疑,且判斷理由書常過於簡略。建議建立專業仲裁人名單與培訓制度、強化判斷理由之說理、明定仲裁費用分擔,並適度擴大職權交付仲裁之適用,以提升制度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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