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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考古題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勞資爭議發生時,除透過協商與調解處理外,仲裁制度亦為重要爭議解
決方式之一。請分析仲裁制度之意義、種類、適用範圍及其效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意義:仲裁係勞資爭議當事人無法以協商或調解解決時,經雙方合意或主管機關依職權,選定仲裁人組成仲裁委員會,就爭議事項作成判斷之制度。其兼具私法自治與準司法性質,判斷具終局拘束力,屬替代訴訟之爭議處理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二、種類:依發動方式,可分「自願仲裁」(雙方合意提付)與「強制仲裁」(主管機關認定爭議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依職權交付);依爭議性質,分「權利事項仲裁」與「調整事項仲裁」;依仲裁人組成,分獨任仲裁人與三人或五人仲裁委員會。 三、適用範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均得提付仲裁。惟權利事項涉及既有法令或契約權利之有無,實務多循訴訟途徑;調整事項涉及工資、工時、福利等未來勞動條件之形成,較常適用仲裁。教師、公務人員等另有特別規範,不當然適用本法。 四、效力: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團體協約;經法院核定後,一方不履行時他方得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或仲裁,僅得依法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調解、仲裁期間,資方不得歇業、停工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行為,勞方亦不得罷工。 五、限制與建議:實務上資方接受仲裁之意願偏低,仲裁人專業與中立性亦受質疑,且判斷理由書常過於簡略。建議建立專業仲裁人名單與培訓制度、強化判斷理由之說理、明定仲裁費用分擔,並適度擴大職權交付仲裁之適用,以提升制度效能。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為推動全球勞動
人權與公平勞動條件,提出「核心勞動基準(Core Labour Standards)」
作為各國應共同遵循之基本勞動原則。隨著全球化、自由貿易與國際供
應鏈發展,ILO 核心勞動基準已逐漸影響各國勞動政策、企業治理與國
際貿易制度。請說明ILO 核心勞動基準之主要內容,並分析其對我國勞
動政策產生之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緣起與定位: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於1998年通過「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將八項核心公約歸納為四大核心勞動基準(Core Labour Standards),強調不分會員國經濟發展程度均應遵守;2022年國際勞工大會決議再將「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列為第五項核心原則。 二、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第87號公約保障結社自由及組織權,勞工與雇主均得自由組織團體;第98號公約保障組織權與集體協商權,禁止反工會歧視與雇主干預。此為勞動三權之基礎,亦是集體勞資關係運作之前提。 三、消除強迫勞動、童工與歧視:第29號及第105號公約禁止強迫或强制勞動;第138號公約規定最低年齡、第182號公約禁止最惡劣形式童工;第100號公約要求同工同酬、第111號公約禁止就業與職業歧視。四類基準分別對應自由、尊嚴、平等與保護之價值。 四、對我國勞動政策之影響:我國雖非ILO會員,無法正式批准公約,但以國內法接軌。2011年修正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放寬工會組織、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落實禁止歧視;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第48條落實童工保護。 五、供應鏈治理與挑戰:核心勞動基準已透過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行為準則與供應鏈盡職調查納入國際貿易體系。我國移工、家事勞工與漁工之強迫勞動風險,已成國際關注焦點,宜強化勞動檢查、申訴救濟與仲介管理,並定期檢視國內法與公約之落差。
當企業因經營困難、產業轉型、景氣衰退或全球化競爭有可能進行大規
模裁員,為降低大量失業風險並保障勞工權益,我國制定「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請說明該法之主要立法目的,並說明現行制度可能存在之限
制與問題。(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立法目的: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條,其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維護社會安定。立法思維兼顧「事前預防」、「程序參與」與「事後救濟」,避免事業單位短時間內大量解僱造成失業衝擊與區域經濟動盪,並促使雇主負起社會責任。 二、適用門檻: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六十日內解僱三分之一或單日二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四分之一或單日五十人以上;五百人以上者,五分之一或單日一百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不適用本法,僅回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6條處理。 三、程序機制:事業單位應於解僱六十日前通報主管機關及就業服務機構,並通知工會或全體勞工;應組成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就解僱對象、資遣費、輔導轉業等事項達成協議;另設優先僱用、積欠工資墊償及限制負責人出境等配套。 四、限制一:門檻設計僵化,未滿三十人之中小企業不受規範;雇主亦可能以分批解僱、關係企業間調動、先辭後聘等方式規避。派遣勞工、部分工時勞工等非典型人力未納入計算,保障密度不足。 五、限制二與建議:罰則僅新臺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嚇阻力有限;實務常見事後補通報,協商委員會亦無強制協商效力。建議改採實質認定並納入非典型勞工、提高罰則、強化協商拘束力,並與就業保險、職業訓練及失業給付整合,落實最後手段性原則。
請分析人工智慧(AI)與自動化技術對勞動市場與勞資關係可能產生之
衝擊,並說明政府、企業與勞工可採取之因應措施。(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就業結構衝擊: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與自動化擅長取代例行性、可預測之體力與認知工作,形成「就業替代效應」,並使就業機會與薪資走向極化。同時創造資料標註、模型維運、AI 治理等新職種,工作內容與技能需求快速重組。 二、勞資關係衝擊:演算法管理(Algorithmic Management)與遠端監控改變指揮監督之內涵,勞動者隱私與人性尊嚴面臨挑戰;平台外送員、接案工作者等非典型就業擴張,勞工身分認定爭議頻生;集體協商標的亦從工資、工時延伸至數據使用與演算法透明度。 三、政府因應:檢討勞動基準法與職業災害認定、強化失業保險與社會安全網、擴大職業訓練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推動充電再出發;並研訂 AI 治理法制,要求高風險應用之風險評估與演算法透明度,輔導中小企業數位轉型。 四、企業因應:落實人機協作與職務再設計,避免以 AI 作為裁員之唯一理由;提供內部轉型訓練與技能再造,並就導入時程、影響職類與安置措施向勞工及工會充分揭露,建立勞工參與及倫理治理機制。 五、勞工因應:持續進行技能再造(reskilling)與技能提升(upskilling),培養跨域整合、溝通協作與批判思考等軟技能;透過工會集體協商爭取培訓資源、轉調保障與調適措施,並關注人機協作下之職業安全衛生與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