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題

下列何種屬於適用2 年短期消滅時效之請求權?

題目

下列何種屬於適用2 年短期消滅時效之請求權? A. 借款返還請求權 B. 房屋出租人每月之租金請求權 C.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 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

官方答案

  • 答案:D. 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

解析

民法第127條第8款明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D正確。A借款返還請求權適用一般十五年時效;B房屋租金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依民法第126條為五年;C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在物權存續期間不因消滅時效而當然消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