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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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何種屬於適用2 年短期消滅時效之請求權? A. 借款返還請求權 B. 房屋出租人每月之租金請求權 C.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 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

參考解答

  • 答案:D. 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

解析:民法第127條第8款明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D正確。A借款返還請求權適用一般十五年時效;B房屋租金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依民法第126條為五年;C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在物權存續期間不因消滅時效而當然消滅。

第2題

甲將屬於乙所有之A 動產,以自己名義讓與知情之丙。該讓與A 動產之行為效力如何? A. 效力未定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A. 效力未定

解析:甲非A動產之所有人,竟以自己名義將該動產讓與丙,係民法第118條第1項所稱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須經有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故其效力未定。丙明知甲無處分權而仍受讓,屬惡意,不符民法第948條善意取得之要件,不能因而取得所有權。無權處分並非當然無效,亦非得撤銷,故B、C、D均不正確。

第3題

甲於路上遇到欠其新臺幣2000 萬元並躲避不見面之乙,甲見機會難得,要求乙一起到警察局,乙拒絕後甲欲強行帶乙到警察局,乙為逃亡,偷騎丙未熄火之機車,騎車逃逸,並事後丟棄於荒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偷騎丙未熄火之機車,為正當防衛之行為 B. 甲欲強行帶乙到警察局之行為,屬於拘束乙自由之行為 C. 甲之行為屬於自助行為 D. 丙得對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A. 乙偷騎丙未熄火之機車,為正當防衛之行為

解析:民法第149條之正當防衛,以「現時不法之侵害」為前提。甲為保全二千萬元債權,於偶遇乙、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機關援助時,強行帶乙至警局,屬民法第151條之自助行為,並非不法侵害,乙自不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乙為脫免自由被拘束而騎走丙未熄火之機車,性質上屬民法第150條之緊急避難,故A敘述錯誤。B、C分別指出甲之行為係拘束乙之自由、且合於自助行為要件,均正確。D部分,乙事後將機車丟棄於荒郊,已逾避難之必要程度,丙仍得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故選A。

第4題

甲所有A 土地及建造於A 地上之B 屋。甲將B 屋出售予乙,並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後,就房屋得使用期限內,甲、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A. 視為有法定地上權關係 B. 推定有法定地上權關係 C. 視為有租賃關係 D. 推定為有租賃關係

參考解答

  • 答案:D. 推定為有租賃關係

解析: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兩者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49條第1項二十年之限制。本題甲僅將B屋讓與乙,A地仍保留於甲,甲、乙間即「推定」有租賃關係,故選D。此為推定,當事人得舉反證推翻;亦非創設法定地上權,法定地上權(第876條)適用於抵押物拍賣致房地異主之情形。

第5題

關於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數人相約飆車超速發生車禍,為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共同行為人 B.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借用人,為民法第191 條規定之責任主體 C. 實施生產、製造及加工業者,為民法第191 條之1 規定之責任主體 D. 動力車輛之駕駛人,為民法第191 條之2 規定之責任主體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借用人,為民法第191 條規定之責任主體

解析:民法第191條第1項明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責任主體是所有人;借用人僅可能依同條第2項成為所有人賠償後求償之對象,或另依第184條負責,並非第191條之責任主體,故B敘述錯誤。A部分,數人相約飆車,若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屬第185條第1項後段之共同危險行為,應連帶負責。C部分,第191條之1所稱商品製造人,即生產、製造、加工業者。D部分,第191條之2以動力車輛駕駛人為責任主體。故選B。

第6題

關於承攬之工作物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定作人受領有瑕疵之工作物後,其仍得依民法第493 條規定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 B.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時,承攬人無可歸責事由而致工作物存有重大瑕疵致不能達使用目的時,定作人仍得解除契約 C. 定作人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請求之損害範圍,包括工作瑕疵給付 D. 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D. 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解析:民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並非六個月;六個月是民法第365條關於買賣解除權與價金減少請求權之期間,兩者不可混淆,故D敘述錯誤。A部分,定作人受領工作物後,只要瑕疵於工作交付後一年內發現(民法第498條),仍得依第493條定期請求修補。C部分,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通說認包含工作瑕疵本身(瑕疵給付)所生之損害。故選D。

第7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社團之社員總會權限? A. 開除社員 B. 任免董事 C. 變更章程 D. 法人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D. 法人登記

解析:民法第50條第2項明定,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變更章程、任免董事、監督董事職務之執行、開除社員及解散。開除社員(A)、任免董事(B)、變更章程(C)均屬社員總會之專屬權限。至於法人登記,是法人依民法第48條、第61條向主管機關聲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事項,屬於董事對外代表法人所為之程序,並非社員總會所得決議之事項,故選D。

第8題

關於普通地上權之地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地上權者,不得約定地租 B. 地上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C.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關於已預付之地租,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D. 當事人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42050

參考解答

  • 答案:D. 當事人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42050

解析:民法第834條規定,地上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故D正確。B主張有地租約定仍得「隨時」拋棄,忽略前述三年分地租之負擔,錯誤。A部分,民法就以為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僅於未定有期限時,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期限(民法第835條之1),並未禁止當事人約定地租,故A錯誤。本題關鍵在於區分「無地租約定可隨時拋棄」與「有地租約定須支付三年分地租」兩種情形。

第9題

下列何種物權,其成立非因當事人之法律行為而發生? A. 發明專利權之質權 B. 最高限額抵押權 C. 留置權 D. 普通地上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留置權

解析: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依民法第928條規定,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只要具備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動產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等要件,留置權即當然發生,無待當事人另訂物權契約,所以它是「非因法律行為而成立」的物權。反觀A的發明專利權質權,須由當事人合意設定(民法第900條及專利法相關規定);B的最高限額抵押權,須以書面訂立設定契約並辦理登記(民法第881條之1);D的普通地上權,也須經設定行為並辦畢登記(民法第758條、第832條)。故選C。

第10題

甲男育有一子乙(婚生子女),丙女育有一子丁(非婚生子女)。甲、丙結婚後,雖甲明知丁並非自己之骨肉,但為使丁有法律上之父親,故認領丁並辦畢認領登記。甲死亡後,乙發現丁與甲並無血緣關係,乙不希望丁繼承甲之遺產。下列主張何者有理由? A. 以繼承權被侵害之人的身分,提起婚生否認(否認子女)之訴,否定甲、丁之父子關係 B. 以甲於認領時被詐欺為由,提起撤銷認領之訴,否定甲、丁之父子關係 C. 以認領反於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甲之認領無效 D. 以甲於收養丁時未得丁之真正生父之同意為由,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參考解答

  • 答案:C. 以認領反於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甲之認領無效

解析: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通說與實務認為認領反於真實者無效。甲明知丁非其骨肉仍予認領,該認領不生效力。否認子女之訴依民法第1063條限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提起,乙無權(A);撤銷認領須由認領人甲本人為之,乙亦無權(B)。乙為甲之婚生子女,就遺產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以認領反於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確認認領無效(C)。本件法律關係為認領而非收養,D之前提錯誤。

第11題

甲19 歲且已婚,其為下列何種行為應經甲之父母之同意? A. 甲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200 萬元 B. 甲與其妻丙兩願離婚 C. 甲收養其妻丙之非婚生子女丁(1 歲,與甲無血緣關係) D. 甲至戊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囑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與其妻丙兩願離婚

解析:民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甲19歲已婚故有行為能力,向銀行貸款(A)及辦理公證遺囑(D,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均得自行為之。惟民法第1049條但書明定未成年人兩願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甲雖因結婚而有行為能力,仍屬未成年人,故B須經父母同意。C之同意規定係針對被收養人(民法第1076條之2),甲為收養人,不在規範之列。

第12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及甲之寡母丁,丁年邁無謀生能力。三代同堂,全家生活費用均由甲負擔。甲因故死亡。乙丙繼承甲之遺產,丁無任何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丁對乙丙得同時主張扶養請求權 B. 丁對甲之遺產得主張酌給遺產請求權 C. 丁對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D. 丙無扶養能力時,丁對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丁對乙丙得同時主張扶養請求權

解析:民法第1115條定有扶養義務人之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子婦為第六順位。丁對孫丙之請求權順位在先,乙雖依民法第1114條第2款因與丁同居而同為扶養義務人,順位卻在後,須親等近者無扶養能力時始輪由乙負擔,故丁不得對乙、丙「同時」主張,A錯誤。丁為甲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49條得請求酌給遺產(B);C、D符合上開順位與補充關係。

第13題

某甲因意外事故四肢受創嚴重,於病床前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某甲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簽名,某甲因雙手傷重,無法簽名以印章代之。該代筆遺囑之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參考解答

  • 答案:B. 無效

解析: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並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本題甲因雙手傷重無法簽名,卻以印章代替,不符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故該代筆遺囑無效,而非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第14題

甲在網站上,看到乙欲出賣一幅名畫,便在某年7 月3 日上午寄信給乙,表示願意依標價購買,該信件在同年7 月6 日送達,惟甲在同年7 月5 日因意外事故死亡,甲所為購買名畫之意思表示效力如何? A. 無效 B. 有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參考解答

  • 答案:B. 有效

解析:民法第95條第1項採到達主義,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本題信件於7月6日送達乙,故於該日生效。同條第2項並明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故甲於7月5日死亡不影響已發出之要約。又撤回之通知須同時或先時到達,始能阻止效力發生,本題並無撤回,故該意思表示有效。

第15題

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純粹之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但得藉由使者傳達該身分行為之意思表示 B. 代表之法律效果多類推適用代理之法理,而兩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之效果當然歸屬於被代表人,後者則於符合代理要件時,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 C. 丙為甲、乙之代理人,其代理甲返還甲對乙之借款,並代理乙收受該筆借款,即丙為雙方代理之行為,屬違反民法第106 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D. 依民法第103 條第1 項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為甲、乙之代理人,其代理甲返還甲對乙之借款,並代理乙收受該筆借款,即丙為雙方代理之行為,屬違反民法第106 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解析:民法第106條本文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但書明定「專為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丙代理甲返還甲對乙之借款,並代理乙收受該筆借款,均屬履行甲、乙間既存之債務,不構成該條禁止之雙方代理,故C敘述錯誤。A純粹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但得由使者傳達意思表示;B代表之效果當然歸屬於被代表人,與代理須符合代理要件始歸屬本人不同;D為民法第103條第1項明文。

第16題

關於胎兒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採概括保護主義,亦即以胎兒活產為條件,就一切法律關係,為胎兒之利益,視為既已出生 B. 將來如非死產者,自受胎時起,為胎兒之利益,即已取得權利能力,而以死產為其解除條件,使權利能力溯及消滅 C. 胎兒須出生,始得為繼承人,並於保留其應繼分後,他繼承人得分割遺產 D. 若被繼承人遺留之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因胎兒不繼承該債務,而無待於拋棄繼承

參考解答

  • 答案:C. 胎兒須出生,始得為繼承人,並於保留其應繼分後,他繼承人得分割遺產

解析: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通說採解除條件說,胎兒自受胎時起即取得權利能力,以死產為解除條件而溯及消滅(B)。此保護僅限於「利益」,故胎兒得為繼承人,不以出生為要件;分割遺產時應依民法第1166條保留其應繼分,故C誤。又胎兒不承擔義務,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時無待拋棄繼承(D)。A即概括保護主義之描述。

第17題

甲向木雕師傅乙訂製福祿壽三仙木雕1 座,並告知乙該木雕將作為其母丙60 大壽之生日賀禮;孰料丙生日前3 天,因乙疏忽未將工作室上鎖,以致丁輕易潛入竊走即將完工之木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丁竊走福祿壽三仙木雕,以致乙無法如期交付木雕予甲,乃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給付不能,故乙不負給付之責 B. 乙無法如期交付福祿壽三仙木雕予甲,乃因其疏忽未將工作室上鎖所致,故屬於可歸責於乙之給付遲延 C. 若甲另以高價購得類似木雕並已贈與丙,於丙生日過後1 個月,乙透過警察尋回失竊之福祿壽三仙木雕,旋即趕工完成後交付予甲,此際甲不得拒絕受領,僅得請求因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 D. 因甲、乙約定有福祿壽三仙木雕之給付期限,故乙遲延給付時,甲得無條件逕自解除其契約42050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無法如期交付福祿壽三仙木雕予甲,乃因其疏忽未將工作室上鎖所致,故屬於可歸責於乙之給付遲延

解析:木雕在完工前仍屬可重作之給付,乙之給付並未陷於不能,只構成給付遲延;且乙未將工作室上鎖有疏失,屬可歸責於乙,故B正確。A錯在誤認不可歸責;C錯在依民法第232條,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壽禮已過),債權人得拒絕受領;D錯在民法第255條雖得不經催告解除契約,仍須具備「非於一定時期給付不能達契約目的」之要件,並非無條件逕自解除。

第18題

甲證券公司高薪聘請乙擔任理財投資協理,並要求乙出具人事保證;乙遂央請其父丙與甲公司訂立書面人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丙間所成立之人事保證契約,主要係為擔保乙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對甲造成損害時,得由丙代負損害賠償責任 B. 乙若拋棄其對甲因契約所生之抗辯,該拋棄對於保證人丙不生效力 C. 甲、丙間所成立之人事保證契約,不得逾3 年。逾3 年者,縮短為3 年,以保護保證人之權益 D. 甲對於乙職務上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若已參加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則丙即得免除其全部之保證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對於乙職務上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若已參加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則丙即得免除其全部之保證責任

解析: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人事保證係保證人於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對僱用人造成損害時,代負賠償責任,A正確。依民法第756條之9準用第742條,受僱人拋棄其對僱用人之抗辯,對保證人不生效力,B正確。第756條之3第1項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C正確。第756條之7規定保證人僅於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負其責任,僱用人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證人僅就保險給付不足部分負責,並非全部免責,D錯誤。

第19題

甲以每個月新臺幣5 萬元之報酬,僱請乙擔任日班、某固定路線之載送貨物駕駛員。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甲未經乙之同意,擅自將其對乙之勞務請求權讓與給友人丙,則乙得終止契約 B. 若甲乙發生衝突,甲於隔日拒絕乙進入公司,則當日始終在公司外圍待命之乙嗣後仍須補服勞務 C. 若乙生病須住院治療,因病1 年內不能工作,則甲乙間之契約縱定有期限,乙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 D. 若甲經常情緒失控,在公司全體員工前恣意辱罵乙,則甲乙間之契約縱定有期限,乙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且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B. 若甲乙發生衝突,甲於隔日拒絕乙進入公司,則當日始終在公司外圍待命之乙嗣後仍須補服勞務

解析: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甲拒絕乙進入公司,屬受領勞務遲延,乙當日已於公司外待命而提出勞務,嗣後自無須補服,B錯誤。民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讓與勞務請求權,違反者受僱人得終止契約,A正確。依民法第489條,遇有重大事由,縱定有期限亦得提前終止;乙因病1年不能工作、甲當眾恣意辱罵,均屬重大事由,C、D正確,D並得依同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

第20題

甲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為取信於乙,甲之兄丙出面與乙約定,若甲屆期不償還該筆借款,則由丙代負履行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甲乙就該200 萬元債務約定之利率為週年30%,則丙得主張乙就超過法定最高利率限制之利息,無請求權 B. 若甲乙就該200 萬元債務約定之利率為週年10%,則乙丙亦得約定丙僅保證原本,而不保證利息 C. 若甲對乙有1 筆具抵銷適狀之100 萬元債權,則丙得以此主張抵銷 D. 於乙縱使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丙均得對乙拒絕清償

參考解答

  • 答案:D. 於乙縱使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丙均得對乙拒絕清償

解析:民法第742條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依民法第205條超過部分無效,丙得據以抗辯,A正確。保證範圍得由當事人另行約定,乙丙約定丙僅保證原本而不及利息,B正確。民法第742條之1明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C正確。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係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惟依第746條,保證人拋棄權利或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等情形即不得拒絕,D稱「均得」拒絕,忽略例外,錯誤。

第21題

甲為逃避其債權人乙之強制執行,與女友丙通謀虛偽於甲所有之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有效 B. 乙得依民法第242 條行使代位權,請求丙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C. 若乙受有損害時,尚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 乙得向甲請求回復原狀

參考解答

  • 答案:A. 此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有效

解析: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甲為逃避強制執行而與知情之丙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該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無效,A稱其有效,係屬錯誤。乙為甲之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甲請求丙塗銷該設定登記,B正確;甲所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乙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並依第213條請求回復原狀,C、D正確。

第22題

甲乙丙共有A 屋,應有部分各為1/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得將其應有部分處分給丁 B. 乙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戊 C. 丙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地上權給己 D. 甲得將其應有部分出租給庚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地上權給己

解析:民法第819條第1項明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甲將應有部分讓與丁、乙就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戊,均屬適法,A、B正確。共有人將應有部分出租,不涉及共有物之管理及他共有人之使用,實務肯認其效力,D正確。地上權係以占有並使用土地或共有物全部為內容之用益物權,無從僅就應有部分設定,且屬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應依民法第820條處理,丙不得單獨為之,C錯誤。

第23題

質權人於動產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質權人在轉質期間,就質物之損失應負何種責任? A. 重大過失責任 B. 具體輕過失責任 C. 抽象輕過失責任 D. 無過失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D. 無過失責任

解析:民法第891條規定,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預見之損失亦應負責。所謂「不可預見之損失亦應負責」,係將轉質期間質物滅失、毀損之危險完全歸由質權人承擔,性質上屬無過失責任,縱無故意或過失仍應賠償。A重大過失、B具體輕過失、C抽象輕過失均以過失為責任基礎,與本條加重責任之意旨不符。故選D。

第24題

甲乙為夫妻。甲死後,乙與丙再婚。甲之母為丁,丙之父為戊,關於眾人間之親屬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丁戊間沒有親屬關係 B. 乙丁間沒有親屬關係 C. 乙戊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D. 乙丁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丁間沒有親屬關係

解析: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配偶一方死亡並不消滅姻親關係。乙為甲之配偶,丁為甲之母,乙與丁屬於「配偶之血親」,為直系姻親;甲死亡後乙雖與丙再婚,其與丁之姻親關係仍存續,故B稱兩人沒有親屬關係,係屬錯誤。乙與丙再婚後,戊為丙之父,乙與戊亦成立直系姻親,C正確。丁、戊分別為甲、丙之血親,彼此僅係「姻親之姻親」,不屬民法第969條所定親屬,A正確。D亦正確。

第25題

關於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須繼承人始得為之 B.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為之 C.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D. 繼承之拋棄,於拋棄繼承時,向後發生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D. 繼承之拋棄,於拋棄繼承時,向後發生效力

解析:民法第1175條明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一經拋棄,自繼承開始時即視為未曾繼承,屬「溯及效力」,而非自拋棄時起向後生效,故D敘述錯誤。A、B、C均合於民法第1174條:得拋棄者限於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並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同時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故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