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題
甲將屬於乙所有之A 動產,以自己名義讓與知情之丙。該讓與A 動產之行為效力如何?
題目
甲將屬於乙所有之A 動產,以自己名義讓與知情之丙。該讓與A 動產之行為效力如何? A. 效力未定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有效
官方答案
- 答案:A. 效力未定
解析
甲非A動產之所有人,竟以自己名義將該動產讓與丙,係民法第118條第1項所稱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須經有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故其效力未定。丙明知甲無處分權而仍受讓,屬惡意,不符民法第948條善意取得之要件,不能因而取得所有權。無權處分並非當然無效,亦非得撤銷,故B、C、D均不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