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0題
甲男育有一子乙(婚生子女),丙女育有一子丁(非婚生子女)。甲、丙結婚後,雖甲明知丁並非自己之骨肉,但為使丁有法律上之父親,故認領丁並辦畢認領登記。甲死亡後,乙發…
題目
甲男育有一子乙(婚生子女),丙女育有一子丁(非婚生子女)。甲、丙結婚後,雖甲明知丁並非自己之骨肉,但為使丁有法律上之父親,故認領丁並辦畢認領登記。甲死亡後,乙發現丁與甲並無血緣關係,乙不希望丁繼承甲之遺產。下列主張何者有理由? A. 以繼承權被侵害之人的身分,提起婚生否認(否認子女)之訴,否定甲、丁之父子關係 B. 以甲於認領時被詐欺為由,提起撤銷認領之訴,否定甲、丁之父子關係 C. 以認領反於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甲之認領無效 D. 以甲於收養丁時未得丁之真正生父之同意為由,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官方答案
- 答案:C. 以認領反於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甲之認領無效
解析
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通說與實務認為認領反於真實者無效。甲明知丁非其骨肉仍予認領,該認領不生效力。否認子女之訴依民法第1063條限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提起,乙無權(A);撤銷認領須由認領人甲本人為之,乙亦無權(B)。乙為甲之婚生子女,就遺產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以認領反於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確認認領無效(C)。本件法律關係為認領而非收養,D之前提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