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2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及甲之寡母丁,丁年邁無謀生能力。三代同堂,全家生活費用均由甲負擔。甲因故死亡。乙丙繼承甲之遺產,丁無任何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及甲之寡母丁,丁年邁無謀生能力。三代同堂,全家生活費用均由甲負擔。甲因故死亡。乙丙繼承甲之遺產,丁無任何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丁對乙丙得同時主張扶養請求權 B. 丁對甲之遺產得主張酌給遺產請求權 C. 丁對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D. 丙無扶養能力時,丁對乙得主張扶養請求權

官方答案

  • 答案:A. 丁對乙丙得同時主張扶養請求權

解析

民法第1115條定有扶養義務人之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子婦為第六順位。丁對孫丙之請求權順位在先,乙雖依民法第1114條第2款因與丁同居而同為扶養義務人,順位卻在後,須親等近者無扶養能力時始輪由乙負擔,故丁不得對乙、丙「同時」主張,A錯誤。丁為甲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49條得請求酌給遺產(B);C、D符合上開順位與補充關係。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