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3題

某甲因意外事故四肢受創嚴重,於病床前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某甲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

題目

某甲因意外事故四肢受創嚴重,於病床前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某甲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簽名,某甲因雙手傷重,無法簽名以印章代之。該代筆遺囑之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官方答案

  • 答案:B. 無效

解析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並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本題甲因雙手傷重無法簽名,卻以印章代替,不符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故該代筆遺囑無效,而非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