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2題
甲乙丙共有A 屋,應有部分各為1/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乙丙共有A 屋,應有部分各為1/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得將其應有部分處分給丁 B. 乙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戊 C. 丙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地上權給己 D. 甲得將其應有部分出租給庚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丙得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地上權給己
解析
民法第819條第1項明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甲將應有部分讓與丁、乙就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戊,均屬適法,A、B正確。共有人將應有部分出租,不涉及共有物之管理及他共有人之使用,實務肯認其效力,D正確。地上權係以占有並使用土地或共有物全部為內容之用益物權,無從僅就應有部分設定,且屬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應依民法第820條處理,丙不得單獨為之,C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