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0題
甲君於110 年2 月17 日贈與兒子土地及房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新臺幣2,220萬元,110 年贈與稅免稅額220 萬元,約定由兒子負擔繳納…
題目
甲君於110 年2 月17 日贈與兒子土地及房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新臺幣2,220萬元,110 年贈與稅免稅額220 萬元,約定由兒子負擔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合計300 萬元,請問贈與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A. 應納稅額低於贈與之負擔及免稅額,故免稅 B. 170 萬元 C. 200 萬元 D. 22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170 萬元
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得自贈與額中扣除。本題約定由兒子負擔土地增值稅及契稅300萬元,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2,220-300-220=1,700萬元。依現行贈與稅率,課稅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10%,故應納稅額為1,700×10%=170萬元。故選B。納稅義務人並非免稅,也不是按2,220萬元全額計算,A、C、D均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