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9題

甲君過世,死亡時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金額為新臺幣2,000 萬元,甲君配偶的原有財產則為新臺幣400 萬元,請問甲君遺產稅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

題目

甲君過世,死亡時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金額為新臺幣2,000 萬元,甲君配偶的原有財產則為新臺幣400 萬元,請問甲君遺產稅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上限為? A. 2,000 萬元 B. 1,200 萬元 C. 1,000 萬元 D. 8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800 萬元

解析

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就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計算式為:(死亡一方現存婚後財產2,000萬元-生存配偶婚後財產400萬元)÷2=80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並規定,該請求權金額可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故本題上限為800萬元,選D。A、B、C均未正確反映「先求差額、再取一半」之計算邏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