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所得稅法第8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A.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B. 國內A 公司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C. 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之專利權所取得之權利金
D. 民國109 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70 天之非居住者,自中華民國境內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國內A 公司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解析:所得稅法第8條判斷來源所得,勞務報酬以「勞務提供地」為準。國內A公司派駐國外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勞務提供地在境外,屬境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B為答案。A租金屬第5款「境內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C權利金屬第6款「境內供他人使用之專利權權利金」;D雖居留70天屬非居住者,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由境內雇主給付之報酬,仍屬第3款境內來源所得。
李小姐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以新臺幣950 萬元購入(並完成所有權登記)新北市房地一筆,於民國110 年10 月31 日以新臺幣1,200 萬元出售(並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依現行規定,其適用之所得稅稅率為何?
A. 45%
B. 35%
C. 20%
D. 視綜合所得稅稅率而定
參考解答
解析:房地合一所得稅按持有期間決定稅率。本題於106年3月1日取得、110年10月31日出售,持有期間約4年8個月,屬「超過2年、未逾5年」之區間,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適用35%稅率,故選B。45%適用於持有2年以內;20%適用於持有超過5年、未逾10年;持有超過10年則為15%。房地合一稅為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也不按綜合所得稅稅率課徵,故D錯誤。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對下列何者之捐贈,無金額限制?①體育事業②中小企業發展基金③對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明學校之捐贈④文化創意產業
A. ①②
B. ②④
C. ①③
D. ①②④
參考解答
解析: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明定,營利事業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故②正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亦規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事業之支出,得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故①正確。至於③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之捐贈、④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捐贈,依各該法律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仍設有按所得額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計算之上限,並非全額認列,故不屬「無金額限制」之捐贈。綜合以觀,正確者為①②,答案A。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項扣除額之上限係以戶為單位?
A. 房屋租金支出
B. 教育學費
C. 長期照護
D. 保險費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房屋租金支出係以「申報戶」為單位計算上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可扣除一定金額(12萬元,現行已調整為18萬元)。其餘三項均以「人」為單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12萬元、保險費每人2.4萬元(全民健康保險費核實認列)。因此以戶為單位者為房屋租金支出,答案A。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A. 捐贈公益慈善團體之支出
B. 購入小汽車供經理用
C. 購入小貨車供載貨用
D. 公司員工聚餐之費用
參考解答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包括: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但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不在此限)、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以及自用乘人小汽車。小貨車係供載貨使用之貨車,不屬於「自用乘人小汽車」,且與營業人本業有關,其進項稅額得扣抵。A捐贈公益慈善團體,不屬於對政府捐贈之例外情形;B購入小汽車供經理使用,屬自用乘人小汽車;D員工聚餐屬酬勞員工及交際應酬性質,均不得扣抵。故選C。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何者錯誤?
A. 銷售貨物之營業人
B.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
C.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D. 符合免稅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參考解答
- 答案:C.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該外國事業為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申報納稅,並非以勞務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故C之敘述錯誤。A銷售貨物之營業人、B進口貨物之收貨人,分別為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納稅義務人;D則為同條第4款所定免稅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時之納稅義務人。本題問何者錯誤,答案為C。
王大中於民國109 年死亡,遺有一子(已成年)及未成年孫子女二人,分別為15 歲及17 歲。若獨子拋棄繼承,由孫子女二人繼承,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親屬扣除額為:
A. 500 萬
B. 400 萬
C. 100 萬
D. 50 萬
參考解答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同款後段明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本題若無此但書,15歲孫子女距20歲尚有5年,可扣50萬+5×50萬=300萬;17歲者距20歲尚有3年,可扣50萬+3×50萬=200萬,合計500萬。惟獨子拋棄繼承前,原僅得扣除其本人之50萬元,故受限於該數額,答案為50萬元。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A.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B.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C.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貨物抵償債務人
D.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參考解答
- 答案:A.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且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視為銷售貨物。B以自己名義代購交付、C以貨物抵償債務、D委託他人代銷,均屬該條所定視為銷售貨物之情形,故選A。
下列何者需課徵贈與稅?
A. 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
B. 向姑姑購買其房屋
C. 未成年子女名下之房屋,但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D. 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
參考解答
- 答案:A. 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向姑姑購買房屋,姑姑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且屬有償買賣;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若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非屬法定代理人之贈與;破產和解下債權人未受償之差額,亦非贈與。故選A。
章小姐民國109 年1 月3 日出售自用住宅土地一筆,售價800 萬元,按當期公告現值660 萬元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60 萬元。民國110 年5 月1 日以夫名義,以成交價1,000 萬元,公告現值720 萬元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土地,請問章小姐重購自用住宅之土地可退還土地增值稅額為多少元?
A. 200 萬
B. 120 萬
C. 60 萬
D. 無法退還稅額
參考解答
李先生有一處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用途之房地,於109 年7 月1 日起出租給他人供營業用,則該筆土地自那一期開始應恢復一般稅率課稅?
A. 109 年
B. 110 年
C. 109 年下半年
D. 111 年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稽徵實務上,地價稅按年課徵,自用住宅用地於年度中改供營業使用者,為避免追溯整年度補稅,係自原因消滅後之次一期(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課徵,當年度已適用優惠稅率部分不追溯調整。本題109年7月1日出租供營業使用,故自110年期起恢復一般稅率,答案為B。
有關土地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B. 設有典權之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C.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D.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參考解答
- 答案:B. 設有典權之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解析: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償移轉為原所有權人(A正確);無償移轉為取得所有權之人;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而非典權人,故B錯誤。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C正確。第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時,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D正確。本題問錯誤者,答案為B。
有關核課期間之起算日,下列何者錯誤?
A. 地價稅從12 月1 日起算
B. 房屋稅從6 月1 日起算
C. 非營業用汽車之使用牌照稅從5 月1 日起算
D. 所得稅一律從6 月1 日起算
參考解答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核課期間之起算:已依規定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未申報者,自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由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者,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地價稅11月開徵,徵期屆滿翌日為12月1日;房屋稅5月開徵,翌日6月1日;非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4月開徵,翌日5月1日,A、B、C均正確。所得稅如已依法申報,應自申報日起算,非「一律」自6月1日起算,D錯誤。
依現行稅法規定,下列何種稅目之課稅範圍有採屬人主義?①贈與稅②營利事業所得稅③綜合所得稅④所得基本稅額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②④
D. ②③④
參考解答
居住者甲君出租房屋給乙公司,約定租期為109 年1 月1 日至同年12 月31 日,並於108 年12月23 日預收前半年租金共新臺幣60 萬元。有關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應申報為108 年所得
B. 修繕費用可以「房屋租金支出」申報列舉扣除額減除
C. 乙公司於給付租金時應協助分離課稅之義務
D. 甲君可委任乙公司依規定扣繳率申報完稅
參考解答
解析: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採「收付實現制」,租賃所得以實際收取之年度認列,甲君於108年12月23日預收租金,故應計入108年度所得,A正確。B錯:修繕費用屬出租人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核實減除或適用費用標準;「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係承租人之扣除項目。C、D錯:租金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由乙公司負扣繳義務(居住者扣繳率10%),扣繳僅為稅款先行扣取,並非分離課稅,亦不能替代甲君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仍在甲君。
納稅義務人甲君有中華民國戶籍,且一課稅年度內入境居留滿300 天,有關甲君綜合所得稅申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申報繳納稅款
B. 原則應採合併結算申報
C. 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但由境外雇主給付之報酬新臺幣30 萬元應計入所得總額
D. 取得尾牙摸彩獎金新臺幣2 萬元應按20%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D. 取得尾牙摸彩獎金新臺幣2 萬元應按20%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解析:甲君有戶籍且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滿300天,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就境內外來源所得合併結算申報,A、B正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縱由境外雇主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仍屬境內來源所得,應計入所得總額,C正確。尾牙摸彩獎金屬機會中獎所得,境內居住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不適用20%分離課稅;按20%就源扣繳分離課稅者為非居住者,故D錯誤,為本題答案。
有關個人出價取得房地,並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 日內完成申報
B. 若房屋、土地交易結果為虧損可免申報
C. 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D. 適用稅率依據持有期間長短而有不同
參考解答
解析: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A正確;所得額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取得、改良、移轉所支付費用計算,C正確;稅率依持有期間長短而異,D正確。交易結果為虧損時,仍負有申報義務,僅課稅所得為零,不得逕以免申報處理,故B為錯誤敘述,是本題答案。
甲公司109 年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新臺幣500 萬元,美國分公司所得折合新臺幣1,0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美國分公司所得稅折合新臺幣250 萬元,請問甲公司申報繳納我國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使用國外稅額扣抵上限為多少元?
A. 100 萬元
B. 200 萬元
C. 250 萬元
D. 30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營利事業在境外分支機構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國內應納稅額,扣抵上限為「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本題全部所得=境內500萬+境外1,000萬=1,500萬元,營所稅率20%,應納稅額300萬元;境外所得占比1,000÷1,500,故扣抵上限=300×(1,000÷1,500)=200萬元。實際在美繳納25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得扣抵,故選B,而非按實繳金額250萬元或境內所得比例計算。
甲君過世,死亡時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金額為新臺幣2,000 萬元,甲君配偶的原有財產則為新臺幣400 萬元,請問甲君遺產稅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上限為?
A. 2,000 萬元
B. 1,200 萬元
C. 1,000 萬元
D. 80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就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計算式為:(死亡一方現存婚後財產2,000萬元-生存配偶婚後財產400萬元)÷2=80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並規定,該請求權金額可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故本題上限為800萬元,選D。A、B、C均未正確反映「先求差額、再取一半」之計算邏輯。
甲君於110 年2 月17 日贈與兒子土地及房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新臺幣2,220萬元,110 年贈與稅免稅額220 萬元,約定由兒子負擔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合計300 萬元,請問贈與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A. 應納稅額低於贈與之負擔及免稅額,故免稅
B. 170 萬元
C. 200 萬元
D. 22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得自贈與額中扣除。本題約定由兒子負擔土地增值稅及契稅300萬元,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2,220-300-220=1,700萬元。依現行贈與稅率,課稅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10%,故應納稅額為1,700×10%=170萬元。故選B。納稅義務人並非免稅,也不是按2,220萬元全額計算,A、C、D均不符。
假設甲君在連鎖便利商店購買一項售價新臺幣210 元之玩具,該便利商店進貨成本為160 元,有關營業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統一發票所載售價210 元內含營業稅10 元
B. 便利商店進貨時產生進項稅額8 元
C. 營業稅原則為兩個月一期,由便利商店自動報繳
D. 當期銷項稅額減除進項稅額後如為負數原則可直接退稅
參考解答
- 答案:D. 當期銷項稅額減除進項稅額後如為負數原則可直接退稅
解析:售價210元為含稅價,銷項稅額為210÷1.05×5%=10元,A正確;進貨成本160元亦為含稅,進項稅額為160÷1.05×5%≈7.62元,四捨五入約8元,B正確;營業稅以兩個月為一期,由營業人自動報繳,C正確。依營業稅法第39條,當期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為負數者,原則上留抵下期,僅於溢付稅額符合特定情形(如外銷零稅率、固定資產等)才可申請退還,並非原則可直接退稅,故D為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
有關進口貨物課徵營業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納稅義務人為國外生產該貨物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B. 原則上兩個月為一期,計算該期間進口金額並自行繳納
C. 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應立即課徵營業稅
D. 稅基為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或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參考解答
- 答案:D. 稅基為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或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0條,進口貨物之銷售額係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計算;若該貨物另應課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亦應一併計入稅基,故D正確。同法第2條明定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而非國外生產事業,A錯誤;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並於進口時隨關稅一併徵收,並非兩個月一期自行申報,B錯誤;保稅區內之保稅貨物於進入時尚未課徵,須待出區進入課稅區才視為進口課稅,C錯誤。
甲君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面積3 公畝,107 年購入時價格2,000 萬元,登記土地所有權人為甲君,地上有建築物並遷入甲君配偶之戶籍。109 年之申報地價1,500 萬元,公告現值1,600 萬元,臺北市土地7 公畝之平均地價為3,200 萬元。有關109 年地價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適用稅率為千分之2
B. 應納地價稅額為32,000 元
C. 納稅義務人為甲君之配偶
D. 繳納期間為5 月1 日至5 月31 日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地價稅按2‰優惠稅率課徵。本題土地面積3公畝(即300平方公尺),未超過上限,地上有建築物且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已設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故A正確。B部分,稅額應為申報地價1,500萬元×2‰=30,000元,非32,000元;C部分,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甲君本人,配偶僅設籍,非納稅義務人;D部分,地價稅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5月係房屋稅開徵期間。答案A。
下列那項並非貨物稅課徵標的?
A. 水泥
B. 電冰箱
C. 汽油
D. 遊艇
參考解答
解析:依貨物稅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貨物稅之課徵標的包括水泥、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七大類。水泥屬水泥類,電冰箱屬電器類,汽油屬油氣類,均在課徵範圍內。遊艇則不在貨物稅條例列舉之貨物項目中,並非貨物稅課徵標的;高價遊艇(超過一定金額者)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兩者不可混淆。故選D。
甲君於110 年5 月15 日申報109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請問其核課期間至何時截止?
A. 115 年5 月14 日
B. 115 年5 月15 日
C. 117 年5 月14 日
D. 117 年5 月15 日
參考解答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同條第2項並規定,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甲君於110年5月15日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仍在法定申報期間內,且無故意逃漏情事,故自110年5月15日起算5年,期間末日為115年5月14日。若為未申報或故意逃漏者,核課期間始為7年(至117年),本題不適用。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