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7題
王大中於民國109 年死亡,遺有一子(已成年)及未成年孫子女二人,分別為15 歲及17 歲。若獨子拋棄繼承,由孫子女二人繼承,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親屬扣除額為…
題目
王大中於民國109 年死亡,遺有一子(已成年)及未成年孫子女二人,分別為15 歲及17 歲。若獨子拋棄繼承,由孫子女二人繼承,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親屬扣除額為: A. 500 萬 B. 400 萬 C. 100 萬 D. 50 萬
官方答案
- 答案:D. 50 萬
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同款後段明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本題若無此但書,15歲孫子女距20歲尚有5年,可扣50萬+5×50萬=300萬;17歲者距20歲尚有3年,可扣50萬+3×50萬=200萬,合計500萬。惟獨子拋棄繼承前,原僅得扣除其本人之50萬元,故受限於該數額,答案為50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