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題

依所得稅法第4 條規定,下列那些為免稅所得:①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②個人全年講演鐘點費15 萬元 ③出售108 年取得土地之交易所得100 萬元 ④個…

題目

依所得稅法第4 條規定,下列那些為免稅所得:①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②個人全年講演鐘點費15 萬元 ③出售108 年取得土地之交易所得100 萬元 ④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規定領取之撫卹金。 A. ①②④ B. ②④ C. ①③ D. ①④

官方答案

  • 答案:B. ②④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①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雖屬免稅所得,但自103年度起已廢止此免稅規定,現行法不適用;③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屬土地增值稅範圍,不併入綜所稅免稅;②個人全年講演鐘點費未超過18萬元(108年度基準)免納綜所稅;④因公殉職遺族領取撫卹金屬免稅所得。故正確為②④。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