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4題
在計算營利事業課稅所得時,下列何者可列為費用或損失?
題目
在計算營利事業課稅所得時,下列何者可列為費用或損失? A. 罰鍰 B. 滯納金 C. 家庭費用 D. 災害損失
官方答案
- 答案:D. 災害損失
解析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與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A罰鍰、B滯納金、C家庭費用均不得認列。因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屬於營利事業之損失,可檢具證明列報,故選D。此規定在於防止私人支出或違規代價侵蝕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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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