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6題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事實行為不得成立代理,自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B. 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C. 結婚之身分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D. 債權讓與行為較諸一般法律行為更注重要式及外觀,故債權讓與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官方答案
- 答案:D. 債權讓與行為較諸一般法律行為更注重要式及外觀,故債權讓與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解析
本題考查表見代理之適用範圍。依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適用於意思表示行為。選項A正確:事實行為非意思表示,無代理問題,自無表見代理適用。選項B錯誤:盜用印章簽發支票屬無權代理,且行為人有主觀惡意(盜蓋),第三人亦難認定為善意無過失,通常不生表見代理效力,故敘述「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錯誤。但選項D更明確錯誤:債權讓與雖重形式,但係意思表示行為,仍得成立表見代理(最高法院判例見解),謂「不得成立表見代理」顯為錯誤。選項C正確:結婚等身分行為屬專屬行為,不得代理,自無表見代理問題。綜上,選項D為最明確錯誤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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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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