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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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關於形成權之行使,何者應向法院聲請? A. 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人訂立買賣契約之承認 B. 暴利行為之撤銷 C. 被脅迫而為買賣要約意思表示之撤銷 D. 買賣契約之解除

參考解答

  • 答案:B. 暴利行為之撤銷

解析:依民法第247條(暴利行為)及第192條(瑕疵意思表示撤銷權),暴利行為之撤銷權及脅迫、詐欺之撤銷權,均屬形成權,行使時必須「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非單方意思表示)。選項A: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之承認,係單方意思表示(民法第79條),非向法院聲請。選項C:被脅迫之撤銷權雖為形成權,但行使方式同為向法院起訴(民法第92條準用第192條),非單純聲請;惟題目選項B為標準暴利行為撤銷,更符合「必須向法院聲請(起訴)」之考點。選項D:契約解除權行使原則為單方意思表示(民法第259條),不須向法院聲請。

第2題

下列因買賣所為之意思表示,何者視為自始無效? A. 被脅迫而為買賣要約之意思表示 B. 真意保留之買賣承諾之意思表示 C. 經撤銷之被詐欺所為之買賣要約意思表示 D. 買賣承諾意思表示之錯誤

參考解答

  • 答案:C. 經撤銷之被詐欺所為之買賣要約意思表示

解析:本題考查意思表示瑕疵之效力。依民法第92條,被脅迫、被詐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選項C「經撤銷之被詐欺所為之買賣要約意思表示」係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正確。選項A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僅可撤銷,未經撤銷前有效,非自始無效。選項B真意保留之意思表示,對方知悉或應知悉者無效,否則有效,非必然自始無效。選項D錯誤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1條,須非因自己過失且對方知悉或應知悉,或對方亦同樣錯誤,始得撤銷,非視為自始無效。

第3題

依民法設立之A 社團法人,其董事甲於召集社員總會時,故意不通知乙、丙、丁三位社員,在乙、丙未出席而丁雖出席卻未表示任何意見下,社員總會仍作成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決議無效 B. 丁得於決議後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C. 乙得於決議後3 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D. 丙得於決議後6 個月內以意思表示向甲撤銷該決議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得於決議後3 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解析: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當場未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甲故意漏未通知乙、丙、丁,屬召集程序違法,決議並非當然無效,A錯誤。丁出席卻未當場異議,已不得請求撤銷,B錯誤。乙未出席,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C正確。撤銷須以訴為之,期間為3個月,D稱6個月並向甲以意思表示為之,均有誤。

第4題

甲對乙有A 金錢債權,乙對丙有B 金錢債權。就甲得否代位乙,行使乙對丙之B 債權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須B 債權清償期已屆至 B. 甲得代為受領丙對乙之清償,並主張優先受償 C. 甲須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D. 丙得以其得對乙主張抗辯之事由對抗甲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得代為受領丙對乙之清償,並主張優先受償

解析:民法第242條之代位權,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C正確;丙原得對抗乙之事由,於甲代位時亦得對抗甲,D正確。行使代位權須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通常即甲對乙之債權及乙對丙之B債權均已屆清償期,A尚屬可採。惟代位權行使之效果歸屬於債務人乙,甲僅得請求丙向乙給付,不得逕主張自己優先受償,故B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者。

第5題

下列關於死因贈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因贈與人死亡而成立之贈與,稱為死因贈與 B. 性質上為有附款之贈與 C. 須經公證,始生效力 D. 受贈人因不法侵害贈與人致死者,該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回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性質上為有附款之贈與

第6題

甲出借並交付乙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乙無法返還50 萬元給甲,乙陷於給付不能 B. 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仍應以借貸時之貨幣種類返還之 C. 甲與乙約定有利息,如借貸期限為5 年,利息應於每年年終支付之 D. 甲與乙成立使用借貸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與乙約定有利息,如借貸期限為5 年,利息應於每年年終支付之

解析:甲交付金錢給乙,並約定乙返還同額金錢,這屬於民法第474條的消費借貸,因此 D 錯誤。依民法第481條,利息原則上於返還借貸物時給付,但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年終支付;本題借貸期限為五年,故 C 正確。A 所稱給付不能:金錢屬種類之債,不生給付不能問題,乙無資力僅屬債務不履行。B 部分,依民法第480條,返還時貨幣已失通用效力者,應以返還時的通用貨幣返還,而非以借貸時的幣種返還。

第7題

依民法規定,約定週年利率一旦逾下列何者,債務人得於1 年後隨時清償原本? A. 5% B. 12% C. 18% D. 20%

參考解答

  • 答案:B. 12%

解析:民法第204條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故選 B。此規定在於避免債務人長期背負高額利息,並使其得以提前解脫。另應區辨者,民法第205條就約定利率設有上限,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無效;兩條規範目的不同,一為提前清償權,一為最高利率限制。A、C、D 之數值均非第204條所定之門檻。

第8題

A 商品為市場上流通之種類物,而甲在自己並未取得任何A 商品之情形,與乙訂立A 商品之買賣契約、並約定由甲運送交付予乙。締約後,甲為準備對乙履約,乃向丙購得A 商品,並將其置放於甲自身之B 倉庫內,卻於交付A 商品予乙前,B 倉庫因甲管理不慎失火,致B 倉庫內商品全部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履行期屆至前,甲仍另須在市場上購入相同種類之A 商品,以履行對乙所負之債務 B. 甲將自丙購入之A 商品置放於B 倉庫時,該批商品即為特定給付物 C. 甲有可歸責事由造成標的物滅失,為給付不能,乙僅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 甲、乙締約時,甲未取得A 商品,乃自始不能,該契約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A. 履行期屆至前,甲仍另須在市場上購入相同種類之A 商品,以履行對乙所負之債務

解析:A 商品為市場流通的種類物,依民法第200條,種類之債不因標的物滅失而給付不能,債務人仍負給付中等品質之物的義務,故倉庫失火後,甲仍須另行購入同種類商品履約,A 正確。B 部分,種類之債須待債務人完成交付所必要之行為,或經債權人同意指定其物,才成為特定給付物,僅存放於自己倉庫尚不足。C 部分,種類之債無給付不能可言,乙仍得請求原定給付。D 部分,種類之債無自始不能問題,契約仍屬有效。

第9題

關於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權的適用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不可歸責於贈與人之給付不能,受贈人得向贈與人主張代償請求權 B.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得不請求民法第226 條損害賠償而類推適用同法第225 條第2 項行使代償請求權 C. 民法第225 條第2 項之賠償物的價額超過原給付標的之價值時,債權人得請求超過原給付利益之代償利益 D. 第225 條第2 項之代償請求權不包括原給付標的滅失之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D. 第225 條第2 項之代償請求權不包括原給付標的滅失之損害賠償

解析:民法第225條第2項的代償請求權,指債務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給付不能,而對第三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受領賠償物時,債權人得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賠償物。原給付標的滅失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對燒毀標的之侵權行為人的請求權,正是代償請求權最典型的客體;D 卻稱「不包括」,與規範內容相反,為錯誤敘述。本制度的目的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所獲的替代利益,以實現原給付的經濟目的。

第10題

物權乃其效力及於任何人之權利。下列何者並非物權? A. 租賃權 B. 典權 C. 債權質權 D. 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A. 租賃權

解析:物權係指直接支配特定物、效力及於不特定多數人之權利(物權法定主義)。選項A租賃權:依民法第418條規定,租賃權屬債權(人權),僅能對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非物權(惟不動產租賃經登記取得對抗效力,本質仍屬債權)。選項B典權:民法第836條典權為用益物權。選項C債權質權:民法第880條質權為擔保物權。選項D所有權:民法第758條為物權核心。故租賃權非物權。

第11題

甲、乙結婚後育有丙子。丙5 歲時,甲、乙離婚,約定由乙單獨任丙之親權人,甲每個月給付丙新臺幣10,000 元之扶養費。5 年後,甲與丁結婚,育有雙胞胎戊子、己子。甲主張自己已有新家庭,且收入不足負擔3 個小孩之扶養費,故拒絕再提供丙扶養費,有無理由? A. 有理由,因甲與丙之親子關係及扶養義務,會隨甲再婚而育有新子女而消滅 B. 有理由,因甲係戊、己之親權人,卻非丙之親權人 C. 無理由,因甲對於丙之扶養義務,不因甲離婚或再婚而受影響 D. 無理由,當甲之收入不足以負擔全部子女之扶養費時,應優先負擔前婚子女之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C. 無理由,因甲對於丙之扶養義務,不因甲離婚或再婚而受影響

解析: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第1116條規定扶養義務不因父母再婚或另育子女而免除。甲與丙親子關係存續,扶養義務依法繼續存在。選項A、B錯誤:再婚、新子女、非親權人均非免除扶養義務事由。選項D雖提及優先順序,但民法並無「收入不足時優先前婚子女」之強制規定(扶養費按需求與能力比例分配),核心在於義務不因再婚消滅,故C最準確。

第12題

甲乙為夫妻,生有獨子丙。甲死亡時,丙5 歲。乙依法聲請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特別代理人,代理丙與乙訂立遺產分割協議。該協議之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有效

解析:依民法第1090條第2項、第1135條及家事事件法第55條:未成年子女與其法定代理人(生存父母)之間有利益衝突(如遺產分割)時,法院得依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案乙為丙法定代理人,與丙進行遺產分割屬利益衝突,乙聲請指定戊為特別代理人代理丙簽訂協議,程序合法,協議有效。選項B無效、C得撤銷、D效力未定均錯誤,因程序符合法律保護未成年人機制。

第13題

甲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丁有一子戊。甲因丁營業而贈與其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但丁早於甲死亡。甲死亡時,留有現金900 萬元。戊得繼承甲之遺產為多少? A. 0 元 B. 100 萬元 C. 300 萬元 D. 4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100 萬元

解析:丁先於甲死亡,戊為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丁之應繼分。甲因丁營業而贈與300萬元,依第1173條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遺產,計算應繼遺產為900萬元加300萬元等於1,200萬元。乙、丙、戊三人各分400萬元;戊之應繼分應扣除丁所受贈與300萬元,故戊得100萬元。

第14題

下列關於死亡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得聲請死亡宣告之主體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B. 81 歲之甲某日外出買菜後即失蹤、遍尋不著,得於失蹤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C. 受死亡宣告者,以裁判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故死亡宣告之時點,不得舉反證推翻 D. 82 歲之乙不幸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時,應於特別災難終了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參考解答

  • 答案:A. 得聲請死亡宣告之主體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解析:本題考查民法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效力。依民法第117條第1項,死亡宣告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普通失蹤需滿7年(民法第117條第1項),81歲高齡並無縮短為1年之規定。選項C錯誤:死亡宣告以裁判確定死亡之時推定為死亡(民法第119條),但得舉證證明其死亡時間非屬裁判所確定之時(如真實死亡時間較早或較晚),並非不得舉反證。選項D錯誤:特別災難(如戰爭、船沈、飛機失事等)須於災難終了滿1年後始得聲請(民法第117條第2項),非3年。

第15題

下列關於契約關係之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縱不知該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然既經以契約承諾其債務,亦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拒絕履行該契約 B.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契約之履行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C. 依契約承認其債務,除須兩造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外,其方式應以書面為之 D.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就其債務,與債權人約定另一給付期或為分期給付,可認已拋棄時效利益

參考解答

  • 答案:C. 依契約承認其債務,除須兩造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外,其方式應以書面為之

解析:本題考查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之方式。依民法第128條,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其時效利益,不以書面為限,口頭或默示(如承認債務、約定新給付期、分期給付)均生效力。選項C謂「依契約承認其債務……其方式應以書面為之」錯誤。選項A正確:時效完成後以契約承諾債務,視為拋棄時效利益,不得再抗辯時效。選項B正確: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債務人仍履行,屬自然債務履行,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129條)。選項D正確:時效完成後約定新給付期或分期給付,可認已拋棄時效利益。

第16題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事實行為不得成立代理,自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B. 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C. 結婚之身分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D. 債權讓與行為較諸一般法律行為更注重要式及外觀,故債權讓與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參考解答

  • 答案:D. 債權讓與行為較諸一般法律行為更注重要式及外觀,故債權讓與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解析:本題考查表見代理之適用範圍。依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適用於意思表示行為。選項A正確:事實行為非意思表示,無代理問題,自無表見代理適用。選項B錯誤:盜用印章簽發支票屬無權代理,且行為人有主觀惡意(盜蓋),第三人亦難認定為善意無過失,通常不生表見代理效力,故敘述「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錯誤。但選項D更明確錯誤:債權讓與雖重形式,但係意思表示行為,仍得成立表見代理(最高法院判例見解),謂「不得成立表見代理」顯為錯誤。選項C正確:結婚等身分行為屬專屬行為,不得代理,自無表見代理問題。綜上,選項D為最明確錯誤之敘述。

第17題

甲為婦產科醫師,受託為知名女星乙進行人工生殖手術;手術完畢後,某日甲與友人丙閒聊時透漏女星乙相關就診之事,熟料丙嗣後竟將該事洩漏給記者丁,丁遂大肆報導此事,造成女星乙不堪其擾、身心俱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甲之給付義務乃為乙實施人工生殖手術,甲既已完成手術,即屬已履行其債務,故甲對乙不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B. 丙非甲之債務履行輔助人,故丙向丁洩漏乙因人工生殖就醫之事而丁加以報導,雖造成乙身心受損,甲亦無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C. 因丁大肆報導乙進行人工生殖手術之事,乃侵害乙之隱私,故乙得向丁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D. 乙僅得向丁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而不得另向甲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C. 因丁大肆報導乙進行人工生殖手術之事,乃侵害乙之隱私,故乙得向丁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解析:本題考查醫療契約附隨義務、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競合。甲受託為乙實施人工生殖手術,雙方成立醫療委任關係(民法第548條),醫師負有保密義務(附隨義務),違反保密義務洩漏病人隱私,屬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乙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第228條)。選項A錯:手術完成不代表債務完全履行,尚含保密義務。選項B錯:丙雖非履行輔助人,但甲直接對乙違反保密義務,甲應自負責任。選項C正確:丁報導乙隱私侵害人格權,乙得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向丁請求損害賠償。選項D錯:乙得同時向甲(債務不履行)及丁(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兩者並存不排斥。

第18題

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定著物? A. 木瓜樹 B. 供展覽使用之貨櫃屋 C. 公園之涼亭 D. 跨年晚會搭建之舞臺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園之涼亭

解析:民法第66條所稱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且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公園涼亭固定附著於土地,供遊憩使用,具有繼續性與經濟目的,屬定著物。木瓜樹尚未分離時為土地出產物;供展覽之貨櫃屋與跨年晚會舞台均屬臨時性使用,欠缺繼續附著之特徵。

第19題

甲無權占有他人土地A,並在其上蓋一違章工廠B,並將A、B 出賣並移轉乙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移轉登記B 之所有權予乙 B. B 遭丙無權占有,乙不得享有占有之保護 C. 甲如符合時效取得要件,亦得主張時效取得A 之地上權 D. 甲得以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方式,移轉B 之所有權予乙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如符合時效取得要件,亦得主張時效取得A 之地上權

解析:本題考查無權占有人之權利移轉與時效取得。甲無權占有土地A並蓋違章工廠B(無建照),B為違建,依建築法不得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甲無所有權可移轉登記予乙(選項A錯)。乙受移轉占有A、B,占有權隨本權移轉,乙得享有占有保護(民法第948條),選項B錯。選項D變更起造人名義非移轉所有權方式,且違建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選項C正確:甲占有土地A若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善意、和平、公開、繼續占有20年,民法第769條),得主張時效取得土地A之所有權;或符合地上權時效取得要件(占有他人土地像地上權人行使權利滿20年,民法第838條),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故C為正確敘述。

第20題

下列關於物上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B. 所有人對於占有以外之方法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C. 所有人對於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D. 物上請求權,乃所有權人排除他人干涉之保護機制,於所有權以外之其他物權不適用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物上請求權,乃所有權人排除他人干涉之保護機制,於所有權以外之其他物權不適用之

解析: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A、B、C分別對應返還、除去、防止三種物上請求權,敘述均無誤。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其他物權準用,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均得主張物上請求權,故D稱其他物權不適用,顯與法條文義相反。

第21題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抵押權不可分性之內容? A.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B.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 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部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參考解答

  • 答案:D.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解析:抵押權之不可分性,指抵押物或擔保債權縱經分割、讓與一部,抵押權仍不受影響。民法第868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A、C即此;第869條規定擔保之債權經分割或讓與一部,抵押權亦不受影響,B即此。D所述內容實為第870條,係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讓與或為其他債權擔保,性質上屬抵押權之從屬性,非不可分性。

第22題

甲合法收養乙時,乙已經有成年子女丙,及未成年子女丁與戊,丁已婚。法院認可甲乙收養關係時,僅丁依法表示同意。甲之妹妹為庚,與庚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關係者為誰? A. 乙丙丁戊 B. 僅乙丁戊 C. 僅乙丁 D. 僅乙

參考解答

  • 答案:B. 僅乙丁戊

第23題

甲夫乙妻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現存婚後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存款,其中有200 萬元為甲車禍收到肇事者丙賠償之慰撫金。乙有現存婚後財產2,000 萬元,包含繼承自父親丁之房屋,其價值1,000 萬元。下列關於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向乙請求200 萬元 B. 乙得向甲請求200 萬元 C. 甲得向乙請求100 萬元 D. 乙得向甲請求1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得向乙請求100 萬元

解析: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明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甲婚後財產1,000萬元中,車禍慰撫金200萬元應扣除,剩餘財產為800萬元;乙婚後財產2,000萬元中,繼承取得之房屋1,000萬元應扣除,剩餘財產為1,000萬元。兩者差額200萬元,平均分配各100萬元,因甲之剩餘財產較少,故甲得向乙請求100萬元。A、B未扣除慰撫金或繼承財產,D則請求方向錯誤。

第24題

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生前又向債權人乙借貸1,000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下遺產1,200 萬元,繼承人丙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惟繼承人丙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故先清償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1,000 萬元,再以200 萬元清償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國稅局是否依法得向乙請求金額? A. 依民法不得向乙請求任何金額 B. 依民法第1161 條第2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800 萬元 C. 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得向乙請求800 萬元 D. 依民法第1162 條之2 第4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8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依民法第1161 條第2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800 萬元

解析:繼承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依民法第1159條應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且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遺產1,200萬元應先清償國稅局1,000萬元,乙僅能受償200萬元。丙先清償乙1,000萬元,致國稅局受損害,依民法第1161條第2項,受損害之債權人得向不當受領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即800萬元。A、C、D所引依據或結論均不符。

第25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民法第184 條第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之案型? A. 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甲自己之A 車交予無駕照之乙駕駛,乙開A 車撞傷丙 B. 雇主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勞工乙加入勞工保險,乙因而受有損失 C. 常務董事甲違反民法第35 條規定,未為法人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致法人之債權人乙受有損害 D. 民營銀行行員甲未依銀行內部規定,辦理擔保品之鑑價,致銀行不能受足額清償之危險

參考解答

  • 答案:D. 民營銀行行員甲未依銀行內部規定,辦理擔保品之鑑價,致銀行不能受足額清償之危險

解析: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指以保護個人權益為目的之法令規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駕駛資格之管制、勞工保險條例關於雇主為勞工加保之義務,均寓有保護用路人、勞工之意旨;民法第35條課予法人董事於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聲請破產之義務,亦在保護債權人。反之,銀行內部規定僅屬企業內部控制與管理規範,非對外生效之法律,行員違反者屬內部責任或債務不履行問題,不能作為該項請求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