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5題

下列關於契約關係之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契約關係之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縱不知該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然既經以契約承諾其債務,亦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拒絕履行該契約 B.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契約之履行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C. 依契約承認其債務,除須兩造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外,其方式應以書面為之 D.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就其債務,與債權人約定另一給付期或為分期給付,可認已拋棄時效利益

官方答案

  • 答案:C. 依契約承認其債務,除須兩造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外,其方式應以書面為之

解析

本題考查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之方式。依民法第128條,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其時效利益,不以書面為限,口頭或默示(如承認債務、約定新給付期、分期給付)均生效力。選項C謂「依契約承認其債務……其方式應以書面為之」錯誤。選項A正確:時效完成後以契約承諾債務,視為拋棄時效利益,不得再抗辯時效。選項B正確: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債務人仍履行,屬自然債務履行,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129條)。選項D正確:時效完成後約定新給付期或分期給付,可認已拋棄時效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