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題
下列因買賣所為之意思表示,何者視為自始無效?
題目
下列因買賣所為之意思表示,何者視為自始無效? A. 被脅迫而為買賣要約之意思表示 B. 真意保留之買賣承諾之意思表示 C. 經撤銷之被詐欺所為之買賣要約意思表示 D. 買賣承諾意思表示之錯誤
官方答案
- 答案:C. 經撤銷之被詐欺所為之買賣要約意思表示
解析
本題考查意思表示瑕疵之效力。依民法第92條,被脅迫、被詐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選項C「經撤銷之被詐欺所為之買賣要約意思表示」係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正確。選項A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僅可撤銷,未經撤銷前有效,非自始無效。選項B真意保留之意思表示,對方知悉或應知悉者無效,否則有效,非必然自始無效。選項D錯誤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1條,須非因自己過失且對方知悉或應知悉,或對方亦同樣錯誤,始得撤銷,非視為自始無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