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3題
依民法設立之A 社團法人,其董事甲於召集社員總會時,故意不通知乙、丙、丁三位社員,在乙、丙未出席而丁雖出席卻未表示任何意見下,社員總會仍作成決議。下列敘述,何者…
題目
依民法設立之A 社團法人,其董事甲於召集社員總會時,故意不通知乙、丙、丁三位社員,在乙、丙未出席而丁雖出席卻未表示任何意見下,社員總會仍作成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決議無效 B. 丁得於決議後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C. 乙得於決議後3 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D. 丙得於決議後6 個月內以意思表示向甲撤銷該決議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得於決議後3 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解析
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當場未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甲故意漏未通知乙、丙、丁,屬召集程序違法,決議並非當然無效,A錯誤。丁出席卻未當場異議,已不得請求撤銷,B錯誤。乙未出席,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C正確。撤銷須以訴為之,期間為3個月,D稱6個月並向甲以意思表示為之,均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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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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