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5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民法第184 條第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之案型?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民法第184 條第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之案型? A. 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甲自己之A 車交予無駕照之乙駕駛,乙開A 車撞傷丙 B. 雇主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勞工乙加入勞工保險,乙因而受有損失 C. 常務董事甲違反民法第35 條規定,未為法人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致法人之債權人乙受有損害 D. 民營銀行行員甲未依銀行內部規定,辦理擔保品之鑑價,致銀行不能受足額清償之危險
官方答案
- 答案:D. 民營銀行行員甲未依銀行內部規定,辦理擔保品之鑑價,致銀行不能受足額清償之危險
解析
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指以保護個人權益為目的之法令規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駕駛資格之管制、勞工保險條例關於雇主為勞工加保之義務,均寓有保護用路人、勞工之意旨;民法第35條課予法人董事於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聲請破產之義務,亦在保護債權人。反之,銀行內部規定僅屬企業內部控制與管理規範,非對外生效之法律,行員違反者屬內部責任或債務不履行問題,不能作為該項請求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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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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