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4題

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生前又向債權人乙借貸1,000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

題目

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生前又向債權人乙借貸1,000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下遺產1,200 萬元,繼承人丙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惟繼承人丙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故先清償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1,000 萬元,再以200 萬元清償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國稅局是否依法得向乙請求金額? A. 依民法不得向乙請求任何金額 B. 依民法第1161 條第2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800 萬元 C. 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得向乙請求800 萬元 D. 依民法第1162 條之2 第4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8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依民法第1161 條第2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800 萬元

解析

繼承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依民法第1159條應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且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遺產1,200萬元應先清償國稅局1,000萬元,乙僅能受償200萬元。丙先清償乙1,000萬元,致國稅局受損害,依民法第1161條第2項,受損害之債權人得向不當受領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即800萬元。A、C、D所引依據或結論均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