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4題
甲對乙有A 金錢債權,乙對丙有B 金錢債權。就甲得否代位乙,行使乙對丙之B 債權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對乙有A 金錢債權,乙對丙有B 金錢債權。就甲得否代位乙,行使乙對丙之B 債權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須B 債權清償期已屆至 B. 甲得代為受領丙對乙之清償,並主張優先受償 C. 甲須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D. 丙得以其得對乙主張抗辯之事由對抗甲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甲得代為受領丙對乙之清償,並主張優先受償
解析
民法第242條之代位權,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C正確;丙原得對抗乙之事由,於甲代位時亦得對抗甲,D正確。行使代位權須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通常即甲對乙之債權及乙對丙之B債權均已屆清償期,A尚屬可採。惟代位權行使之效果歸屬於債務人乙,甲僅得請求丙向乙給付,不得逕主張自己優先受償,故B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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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