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0題
甲貸與乙新臺幣100萬元後,因自己需款孔急,乃於清償期屆至前,未得乙之同意,將對乙之前述債權讓與於丙,但未通知乙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貸與乙新臺幣100萬元後,因自己需款孔急,乃於清償期屆至前,未得乙之同意,將對乙之前述債權讓與於丙,但未通知乙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事前未得乙之同意,該債權讓與無效 B. 因事前未得乙之同意,乙得撤銷該債權讓與 C. 因甲、丙均未通知乙,該債權讓與無效 D. 該債權讓與在甲丙間有效,但因甲或丙未通知乙,對乙不生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D. 該債權讓與在甲丙間有效,但因甲或丙未通知乙,對乙不生效力
解析
債權讓與性質上為準物權行為,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原則上無須債務人同意,故A、B以未得乙同意主張無效或得撤銷均非正確。又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讓與本身在甲、丙間仍有效力;未通知前,乙得以對抗甲之事由(如向甲清償)對抗丙。因此C謂未通知即讓與無效亦誤。正確為D:讓與契約在甲丙間有效成立,唯對乙須經通知始生效力,甲丙未通知乙,丙尚不得對乙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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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