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2題

權利質權,乃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權利質權,乃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之債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B.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C.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D. 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其債務人不得為清償

官方答案

  • 答案:D. 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其債務人不得為清償

解析

權利質權規定於民法第900條以下。A正確:依第900條,得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以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之債權具可讓與性,得為標的。B正確:第904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C正確:第904條第3項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以保護質權人。D錯誤:第904條第2項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清償時應得質權人同意;可知債務人「得」為清償,並非不得清償。故D為錯誤選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