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8題

甲、乙結婚後,某日甲向市場攤商丙買魚,忘記帶錢,暫時賒帳。嗣後乙至市場時,丙向乙請求給付甲所積欠之價金,有無理由?

題目

甲、乙結婚後,某日甲向市場攤商丙買魚,忘記帶錢,暫時賒帳。嗣後乙至市場時,丙向乙請求給付甲所積欠之價金,有無理由? A. 無理由,因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丙間,乙並非當事人 B. 無理由,因甲在代理乙為日常家務時,並未向丙表明甲是代理人、乙是本人 C. 有理由,因魚之價金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甲乙應連帶負責 D. 有理由,因甲乙婚後所負之債務均為雙方共有,乙應對婚後債務負責

官方答案

  • 答案:C. 有理由,因魚之價金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甲乙應連帶負責

解析

正確答案為 C。依民法第 102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應連帶負責。本題甲購買魚類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屬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雖由甲單獨賒帳,仍屬家庭共同債務,丙得向夫妻雙方請求給付。A 錯在忽略民法對家庭生活費用債務有連帶責任之特別規定;B 錯在將日常家務代理之顯名代理原則(民法第 1028 條第 2 項)與家庭生活費用連帶責任混淆;D 錯在將婚後債務一概視為共有,民法僅對家庭生活費用債務規定連帶責任,並非所有婚後債務均為共有。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