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7題
下列何種情形,仍須雙方當事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仍須雙方當事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 A. 離婚經當事人自行協議 B.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 C. 離婚經法院判決 D. 離婚在法院和解成立
官方答案
- 答案:A. 離婚經當事人自行協議
解析
我國離婚方式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採「登記要件主義」,未辦理登記不生效力,故當事人自行協議離婚者,仍須雙方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離婚效力,A正確。B、C、D均屬訴訟上解消婚姻之方式: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判決離婚則於判決確定時婚姻消滅。此三者均無須當事人另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故B、C、D均非應選。綜上僅A須雙方會同辦理離婚登記。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