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5題
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A屋與B地遺贈友人乙。甲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死亡,乙於同年2月1日始知受遺贈,於同日向甲之繼承人表示拋棄遺贈。該拋棄遺贈之效力如何?
題目
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A屋與B地遺贈友人乙。甲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死亡,乙於同年2月1日始知受遺贈,於同日向甲之繼承人表示拋棄遺贈。該拋棄遺贈之效力如何? A. 自112年2月1日生效 B. 溯及於112年1月1日生效 C.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並經法院許可時起生效 D.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始溯及於112年1月1日生效
官方答案
- 答案:B. 溯及於112年1月1日生效
解析
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遺贈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1175條規定受遺贈人得拋棄遺贈,拋棄遺贈視為自遺囑人死亡時失其效力。本題甲於112年1月1日死亡,乙於2月1日拋棄,拋棄效力溯及於甲死亡時(1月1日)發生,故B選項正確。A選項錯在未溯及既往;C、D選項錯在拋棄遺贈無須向法院辦理,亦無需法院許可,受遺贈人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