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4題
甲、乙二人駕駛轎車,因雙方之過失發生碰撞,導致甲之轎車受有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損害,乙之轎車受有20萬元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二人駕駛轎車,因雙方之過失發生碰撞,導致甲之轎車受有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損害,乙之轎車受有20萬元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僅甲得主張抵銷 B. 僅乙得主張抵銷 C. 甲、乙均得主張抵銷 D. 甲、乙均不得主張抵銷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乙均得主張抵銷
解析
正確答案為 C。依民法第 337 條規定,抵銷須二債務同種、均屆清償期、非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免除。本案車禍雙方過失造成損害,甲對乙有 30 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乙對甲有 20 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二債務同種(均為金錢給付)、均屆清償期(侵權行為債發生即屆期)、無禁止抵銷事由,故甲、乙雙方均得主張抵銷。抵銷後甲尚可請求乙給付 10 萬元差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