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7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10萬元之債權,丙是甲之子,具有行為能力,未經甲之授權,擅以丙自己之名義將該債權讓與於善意之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對乙有新臺幣10萬元之債權,丙是甲之子,具有行為能力,未經甲之授權,擅以丙自己之名義將該債權讓與於善意之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丁得善意取得甲對乙之債權 B. 丙將債權讓與丁之行為有效 C. 丙債權讓與,係無權處分 D. 丙債權讓與,係表見代理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丙債權讓與,係無權處分

解析

民法第290條:債權讓與,非經債權人授權,不得為之。丙非甲授權之代理人,亦非債權人,擅自以自己名義將甲對乙之債權讓與丁,屬無權處分。債權屬無記名債權或指示債權,無善意取得制度(動產始有善意取得),故A錯。丙無代理權,非表見代理(表見代理需本人有授權表示行為),故D錯。丙讓與行為屬無權處分,效力待甲承認,故C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