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0題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列那些情況,土地所有權人不可以申請退還所繳納土地增值稅?①自用住宅3 公畝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2 公畝自用住宅用地 ②公司投資之土地出…
題目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列那些情況,土地所有權人不可以申請退還所繳納土地增值稅?①自用住宅3 公畝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2 公畝自用住宅用地 ②公司投資之土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之土地 ③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自營工廠用地 ④自耕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自耕農業用地 ⑤自營店面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自營店面用地 A. ②③④⑤ B. ①③④ C. ②③⑤ D. ②⑤
官方答案
- 答案:D. ②⑤
解析
土地稅法第35條的重購退稅,限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業用地三種情形,且須在二年內重購,新購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繳納稅額後的餘額。①自用住宅出售三公畝、重購二公畝,面積均在都市土地三公畝限額內,可以退還;③自營工廠、④自耕農地均為條文明列,可以退還。②公司投資之土地屬投資性質,並非自用;⑤自營店面用地不在條文列舉的三類用地內,均不得申請退還,故答案為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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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