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1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須計入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①捐贈給公股持股40%之事業②捐贈給國立大學③捐贈給祭祀公業之財產④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⑤…

題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須計入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①捐贈給公股持股40%之事業②捐贈給國立大學③捐贈給祭祀公業之財產④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⑤叔姪間買賣國內不動產,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⑥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A. ①③④⑤⑥ B. ①④ C. ④⑤⑥ D. ②③④

官方答案

  • 答案:B. ①④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以及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不計入贈與總額,故②國立大學、③祭祀公業均不計入。①公股持股40%的事業非政府機關,亦非前述公益團體,應計入。④依同法第5條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以贈與論,應計入。⑤叔姪為三親等旁系血親,非第5條第6款所稱「二親等以內親屬」的買賣,不課贈與稅。⑥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屬自益信託,依第5條之1不課贈與稅。故計入者為①④。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