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4題

納稅義務人因受天災影響,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向稅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按稅捐稽徵法第26 條規定,分期的期限最多不可超過幾年?

題目

納稅義務人因受天災影響,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向稅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按稅捐稽徵法第26 條規定,分期的期限最多不可超過幾年?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3 年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天災屬本條列舉事由,故最長可分期三年,選C。A一年、B二年均短於法定上限;D五年則超過條文所定的三年上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