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3題
按現行稅捐稽徵法之退稅相關規定,納稅人因自身誤用法令而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題目
按現行稅捐稽徵法之退稅相關規定,納稅人因自身誤用法令而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A. 無期限限制 B. 5 年 C. 10 年 D. 15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10 年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申請;若溢繳是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所致,退還期間則為十五年。本題是納稅人自身誤用法令,屬前者,適用十年期間,故選C。A無期限限制、B五年,均與現行規定不符;D十五年則是政府機關錯誤時才適用的期間。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