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1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目應計入遺產總額?

題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目應計入遺產總額? A. 經繼承人向主管機關聲明登記之歷史文物 B. 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 C. 被繼承人於113 年過世,屬其職業上工具為50 萬元 D. 被繼承人之債權,因繼承人與債務人於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致債權不能收取者,且無視同贈與之情事

官方答案

  • 答案:B. 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反面而言,若該次繼承未繳納遺產稅,即應計入本次遺產總額,故B正確。A的歷史文物,經繼承人向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屬第16條第4款不計入項目。C的職業上工具,113年繼承案件的限額為56萬元,50萬元在限額內,不計入遺產總額。D的債權因訴訟上和解致不能收取,且無視同贈與情事,屬第16條第13款不能收取的債權,亦不計入。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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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