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7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交易損失得自3 年內純益中扣除 B. 我國甲公司交易其非以起造人名義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稅,分開報繳 C. 我國乙公司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交易損失得自3 年內純益中扣除 D. 外國A 公司110 年初持有我國丙公司100%股權,丙公司的資本額中有80%是由境內不動產所構成,外國A 公司於114 年初將持有丙公司之股權全部出售給我國某上市公司,則外國A 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應繳納我國所得稅,稅率為35%

官方答案

  • 答案:D. 外國A 公司110 年初持有我國丙公司100%股權,丙公司的資本額中有80%是由境內不動產所構成,外國A 公司於114 年初將持有丙公司之股權全部出售給我國某上市公司,則外國A 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應繳納我國所得稅,稅率為35%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原則上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是分開計稅、合併報繳,B所稱「分開報繳」與法條用語不符。獨資、合夥組織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其所得額,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扣除,A、C所稱3年均屬錯誤。D部分,外國A公司直接持有丙公司過半數股權,且股權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80%),依同法第4條之4第3項視為房屋、土地交易;A公司110年初取得、114年初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營利事業適用稅率35%,故D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