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2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債權讓與?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於債權讓與? A.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清償後,得承受債權人之權利向他債務人代位求償 B. 不動產買受人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之抵押權及債務 C. 以遺囑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贈與受遺贈人 D. 債權人透過票據貼現取得融通資金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不動產買受人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之抵押權及債務

解析

債權讓與係在不變更債權同一性下移轉債權。A連帶債務人清償後,依民法第281條第2項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屬法定債權移轉。C以遺囑將債權遺贈,於繼承開始時發生移轉,為死因債權讓與。D票據貼現係將票據債權讓與銀行以取得資金,亦屬債權讓與。B則係不動產買受人承擔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性質為債務承擔,並非債權讓與。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