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9題

甲15 歲,有手機1 支。甲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同意,逕自拋棄該手機。該拋棄行為之效力為何?

題目

甲15 歲,有手機1 支。甲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同意,逕自拋棄該手機。該拋棄行為之效力為何? A. 效力未定 B. 得撤銷 C. 無效 D. 有效

官方答案

  • 答案:C. 無效

解析

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第77條)。拋棄手機所有權屬「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9條明文: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此與契約不同:契約未經允許者,依第78條係「效力未定」,須經承認始生效力;單獨行為則直接無效。本題甲15歲,未得法定代理人乙同意即拋棄其手機,該拋棄行為因屬未獲允許之單獨行為而無效。拋棄非日常所必需,無第77條但書適用,亦無第84條允許處分之情形。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