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4題
甲積欠乙銀行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債務,並向甲父丙借款600 萬元未清償,除此之外身無分文。丙過世時,留下現金1800 萬元,由子女甲、丁、戊繼承。甲、丁、…
題目
甲積欠乙銀行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債務,並向甲父丙借款600 萬元未清償,除此之外身無分文。丙過世時,留下現金1800 萬元,由子女甲、丁、戊繼承。甲、丁、戊協議按應繼分均分遺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可分得200 萬元 B. 乙可因而獲償300 萬元 C. 丁可分得遺產三分之一 D. 戊可自遺產分得8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乙可因而獲償300 萬元
解析
本題涉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債務之「扣還」。甲向父丙借款600萬未還,甲對丙(遺產)負有600萬債務。依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遺產1800萬加計甲應扣還之600萬,應繼遺產共2400萬,三繼承人各應繼分1/3即800萬。甲自其800萬中扣還600萬債務後,實得200萬(A正確);丁、戊各得800萬(C「遺產三分之一」、D「800萬」均正確)。甲淨得僅200萬,且身無分文,其對乙銀行300萬債務最多僅能清償200萬,故B稱乙可獲償300萬係錯誤。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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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