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4題
甲與乙交往多年,感情深厚,某日甲向乙提出,希望將來以結婚為前提,由甲贈與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作為乙購買房屋之尾款。乙欣然接受,甲並於翌日匯款至乙帳戶。…
題目
甲與乙交往多年,感情深厚,某日甲向乙提出,希望將來以結婚為前提,由甲贈與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作為乙購買房屋之尾款。乙欣然接受,甲並於翌日匯款至乙帳戶。一年後,兩人因故漸生嫌隙,最後甲乙二人和平分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以將來結婚為前提,贈與乙300 萬元之行為,因違反善良風俗,其贈與契約無效 B. 乙既然接受以結婚為前提之贈與,嗣後未履行結婚之義務,甲得訴請求乙應履行結婚之義務 C. 乙若未履行結婚,甲不得請求乙履行,但甲仍得撤銷該贈與,請求乙返還甲所交付之300 萬元 D. 甲以將來結婚為前提所為之贈與行為,係屬附條件之贈與,而非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若未履行結婚,甲不得請求乙履行,但甲仍得撤銷該贈與,請求乙返還甲所交付之300 萬元
解析
以將來結婚為前提所為之贈與,於民法上通說認係附停止條件之贈與,而非附負擔之贈與契約。贈與人並無強制要求受贈人「結婚」之給付義務,僅係以結婚作為贈與效力發生之條件。若日後未能結婚,停止條件不成就,贈與人得依條件不成就而撤銷該贈與,並請求受贈人返還已交付之財物。故甲不得訴請乙履行結婚義務,惟得撤銷贈與請求返還300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