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3題

甲想幫公司添購一批筆電,為了價金與乙議價多次,甲希望能以每台新臺幣3 萬元購置筆電,於是拿起手機打電話給乙,可惜乙未接手機。甲之員工丙剛好送貨經過乙店家,於是請…

題目

甲想幫公司添購一批筆電,為了價金與乙議價多次,甲希望能以每台新臺幣3 萬元購置筆電,於是拿起手機打電話給乙,可惜乙未接手機。甲之員工丙剛好送貨經過乙店家,於是請丙轉達甲願意購置型號、數量及單價。丙到達乙店時,門市店長丁在場,於是將甲之意思傳達給丁,然後就回公司了。乙之妻戊剛好經過乙店面進來看看,丁告知戊,甲願意購買同一電腦型號、數量及單價,戊告知會轉達乙。甲購買筆電之意思表示何時到達乙店家而生效? A. 甲拿起手機打電話給乙時 B. 丙告知丁時 C. 丁將甲之意思表示轉達給戊時 D. 戊將甲之意思表示轉達給乙時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丙告知丁時

解析

意思表示非對話者,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民法第93 條第1 項)。本案中丙為傳達甲意思之使者,並非代理人;丁為乙店長屬乙之受僱人,依民法第94 條,對於受僱人所為之通知,與到達本人同一效力。丙將甲之意思表示傳達予乙之店長丁時,即視為到達乙,故 B 正確。A 錯:電話未接通,意思表示未到達。C、D 錯:丁轉達戊、戊轉達乙均非必要程序,意思表示已於丙告知丁時生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