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5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若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有效者,給付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為之給付 B. 撤銷權乃權利之作用,無從為單獨讓與,且不得由他人行使 C. 事前未經同意之法律行為,在其未發生效力前,相對人得撤回其意思表示 D. 原權利人繼承無權處分人者,仍須就該無權處分之原因行為所生之債務,負擔完成該處分行為之義務
官方答案
- 答案:B. 撤銷權乃權利之作用,無從為單獨讓與,且不得由他人行使
解析
形成權(如撤銷權)原則上不得與其所附麗之基礎法律關係分離而單獨讓與,但撤銷權並非絕對不得由他人行使。例如撤銷意思表示得委託代理人行使,且在符合民法第242條代位權規定要件時,債權人亦得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撤銷權,故稱「不得由他人行使」為錯誤,選B。 A正確,物權行為具無因性,債權行為無效但物權行為有效時,受領人欠缺法律上原因,給付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C正確,依民法第78條、第82條等法理,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之法律行為,在法定代理人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D正確,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應履行其原因契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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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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