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4題
甲開車違規闖紅燈左轉時,遇警攔停檢查,由於擔心無照駕駛被開罰, 不敢停車,於加速前行下撞傷員警。逃離現場後,甲連絡乙,商請乙出 面頂替。乙收取甲交付1 萬元後,…
題目
甲開車違規闖紅燈左轉時,遇警攔停檢查,由於擔心無照駕駛被開罰, 不敢停車,於加速前行下撞傷員警。逃離現場後,甲連絡乙,商請乙出 面頂替。乙收取甲交付1 萬元後,拜託亟需用錢之丙出面到警局自首。 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妨害公務與傷害: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甲違規闖紅燈左轉,員警攔停檢查屬依法執行職務,甲為規避無照駕駛之處罰而加速前行撞傷員警,係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縱非明知必致成傷,亦有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未必故意。撞傷部分另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與妨害公務係一行為,依第55條從一重處斷。
- 二、甲肇事逃逸: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駕車撞傷員警後逃離現場,未停留救護或報警,客觀上該當肇事致傷逃逸,主觀上亦知悉撞及他人仍決意離去,成立本罪,與前開妨害公務、傷害罪分屬數行為,數罪併罰。
- 三、乙之刑責: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處罰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之人。乙收受甲交付之一萬元後,拜託丙出面向警局自首,係以教唆他人實行頂替犯罪之意思,使丙產生頂替之決意,應依刑法第29條、第164條第2項論以頂替罪之教唆犯。乙本人未出面向警方陳述,不成立頂替罪之正犯;其收錢行為亦不另構成其他財產犯罪。
- 四、丙之刑責:丙明知自己非實際行為人,仍向警察機關虛偽陳述自己為肇事者,使偵查機關誤認犯人,該當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之正犯。丙雖以自首方式為之,惟頂替罪處罰者正是冒充犯人頂替之行為,其向警局陳述之形式不影響本罪成立;丙亟需用錢之動機僅屬量刑情狀。
- 五、甲是否成立教唆頂替:甲僅商請乙出面頂替,乙卻轉而委由丙為之。若甲之請託範圍僅限乙本人頂替,則乙未實行,頂替罪又不罰未遂,甲就此部分不成立教唆犯;惟有見解認為甲之請託已含找人頂替之不確定故意,則甲應成立教唆頂替罪。本題宜就甲之主觀認識詳加論述,並說明上述兩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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