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3題

甲是某市工務局之約僱公務員,於2016 年受該局指派負責該局預定興 建「○○國宅」工程之監工職務。該工程是由乙營造公司經公開招標程 序而得標。甲於執行監工職務時…

題目

甲是某市工務局之約僱公務員,於2016 年受該局指派負責該局預定興 建「○○國宅」工程之監工職務。該工程是由乙營造公司經公開招標程 序而得標。甲於執行監工職務時,發現乙公司為降低成本,以混合各雜 牌組件之電梯代替A 廠牌電梯,與契約上所載僅能安裝A 廠牌或同等 品電梯之規定不符,卻仍於半年內多次在相關文件上填載不實之估驗累 計完成數量與金額,使乙公司得憑以向該局請領電梯安裝工款。試問甲 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公務員身分: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授權公務員,指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甲為市工務局約僱人員,受指派負責國宅新建工程之監工,該工程涉及公共工程品質與公款支用,屬公共事務,且監工、估驗為其法定職務權限,故甲於執行監工職務時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 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本罪。估驗累計完成數量與金額之文件,係甲職務上所掌、供請款憑據之公文書;甲明知乙公司以混合雜牌組件之電梯混充契約所定A廠牌或同等品,仍多次填載不實數量與金額,足以生損害於機關核撥工程款之正確性,該當本罪,並持以行使而該當第216條。
  • 三、圖利罪之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甲對電梯廠牌不符契約知之甚明,仍登載不實使乙公司得憑以請領工款,係違背政府採購法與契約規定,直接圖乙公司之不法利益,甲自身是否分得利益,不影響本罪成立。
  • 四、競合關係:甲之登載不實與行使行為,係為實現圖利乙公司之目的,屬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3條、第216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圖利罪處斷。實務上亦多以圖利罪吸收登載不實之評價,結論相同。
  • 五、附論:題目未敘及甲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故不另論刑法第121條、第122條或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之罪;若查明甲與乙之間有對價關係,應另行評價。又本題行為時為民國105年,圖利罪之構成要件與追訴權時效應依行為時法認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