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某日,經營化工材料行之甲看見住在同社區之乙來買乳液,想起曾從某 八卦中聽聞乙是戀童癖患者。基於此認識,甲判斷乙買乳液是要去犯罪, 因此在約有五百名成員之社區line 群組上發布訊息,表示:「乙是戀童癖 患者,應被逐出社區。」一方面希望乙因羞愧自動搬離該社區,另一方 面希望社區內住戶攻擊乙,讓乙得到嚇阻。住在同社區之丙看到訊息後 不久,即在社區內毆打乙。事實上,乙為小兒科醫師,平日都在協助受 戀童癖患者侵害之兒童。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加重誹謗罪之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成立誹謗罪;以散布文字、圖畫為之者,加重處罰。甲在約五百名成員之社區Line群組發布「乙是戀童癖患者」之具體事實指摘,群組成員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已達散布於眾之程度,且該訊息足以貶損乙之社會評價,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甲主觀上亦明知訊息內容未經查證而仍予散布,具誹謗故意。
  • 二、阻卻違法事由之檢討: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明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同項但書規定,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11條第3款亦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者為限。甲僅憑八卦聽聞,未經任何查證即予散布,難認出於善意;且「戀童癖」屬個人健康與性偏好之私密資訊,與社區公共利益無必然關聯,縱使內容真實亦不得阻卻違法。
  • 三、公然侮辱罪之競合:甲張貼「應被逐出社區」等語,係以言語貶抑乙之人格與社會地位,另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惟該侮辱言論與前開誹謗事實出於同一貼文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至若認侮辱部分已被誹謗罪吸收,亦不影響最終結論。
  • 四、教唆或幫助傷害之排除:甲雖於主觀上「希望」住戶攻擊乙,然教唆犯須有唆使他人實行特定犯罪之教唆行為與雙重故意。甲之訊息內容僅止於「應被逐出社區」,未指明何人、何時、以何方式攻擊,尚難評價為教唆傷害之行為;丙之毆打係其自行起意,甲與丙間亦無共同行為決意,不能令甲負傷害罪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責任。單純期待他人犯罪而未具心理幫助之因果貢獻,亦難成立幫助犯。
  • 五、結論: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與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就乙嗣後遭丙毆傷部分,甲不成立教唆或幫助傷害罪。至甲散布病名資訊,另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民、刑事責任,惟非本題刑法評價之核心。

第2題

甲以經營宮廟為業,某日見前來問事之A 臉部紅疹,遂以1000 元代價 提供苦藤粉給A 服用。甲向A 說明,苦藤粉是由野生植物青藤磨製而 成,可以清熱、排毒,她自己有長期服用,過去未曾聽聞苦藤中毒案例。 A 連續服用15 天後高燒不退,送醫發現肝指數過高,治療無效死亡。經 檢驗甲提供之苦藤粉未被驗出中、西藥成分。死因經鑑定為毒性肝疾病 引發肝衰竭等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過失致死罪之要件: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以行為人客觀上違反注意義務、主觀上有預見可能性,且其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甲提供苦藤粉供A內服,A於連續服用十五天後因毒性肝疾病引發肝衰竭、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客觀上已有死亡結果及行為關聯之外觀,應逐一檢驗下述要件。
  • 二、注意義務之違反:甲以經營宮廟為業,並以一千元代價販售內服植物粉末,對於所提供物品之來源、成分、毒性、用量及可能副作用,負有高於一般人之查證與告知義務。甲僅憑自己長期服用之個人經驗,及「未曾聽聞中毒案例」之消極認知,未送驗、未查閱文獻、未詢問專業意見,即販售予他人長期服用,難認已盡交易上必要之注意,具注意義務違反。
  • 三、預見可能性與信賴原則:過失責任以行為人對結果之發生有預見可能性為限。若青藤在民間確有廣泛食用習慣且無文獻記載肝毒性,則甲之預見可能性較低;反之,若該植物已知含肝毒性生物鹼(pyrrolizidine alkaloids,吡咯里西啶類生物鹼),甲即難辭過失。信賴原則原適用於交通及分工領域,本題甲為唯一提供者,無從主張信賴他人已盡查證。
  • 四、因果關係之認定:死因鑑定為毒性肝疾病引發肝衰竭,惟題目明示粉末未驗出中、西藥成分,則須進一步檢驗是否含有植物性肝毒性成分、劑量是否足以致病,並排除A自身疾病、其他藥物或食物之介入。若不能證明苦藤粉與肝毒性間之因果關係,即不得將結果歸責於甲。此部分題目資料尚有缺漏,無法逕予認定。
  • 五、結論與附論:甲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取決於注意義務違反、預見可能性與因果關係三者能否證明;肯定者成立,否定者不罰。另若認苦藤粉屬藥事法所稱藥品而未經核准,甲可能涉犯藥事法第83條販賣禁藥罪;民國108年修法已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本題不再論業務過失致死。

第3題

甲是某市工務局之約僱公務員,於2016 年受該局指派負責該局預定興 建「○○國宅」工程之監工職務。該工程是由乙營造公司經公開招標程 序而得標。甲於執行監工職務時,發現乙公司為降低成本,以混合各雜 牌組件之電梯代替A 廠牌電梯,與契約上所載僅能安裝A 廠牌或同等 品電梯之規定不符,卻仍於半年內多次在相關文件上填載不實之估驗累 計完成數量與金額,使乙公司得憑以向該局請領電梯安裝工款。試問甲 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公務員身分: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授權公務員,指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甲為市工務局約僱人員,受指派負責國宅新建工程之監工,該工程涉及公共工程品質與公款支用,屬公共事務,且監工、估驗為其法定職務權限,故甲於執行監工職務時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 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本罪。估驗累計完成數量與金額之文件,係甲職務上所掌、供請款憑據之公文書;甲明知乙公司以混合雜牌組件之電梯混充契約所定A廠牌或同等品,仍多次填載不實數量與金額,足以生損害於機關核撥工程款之正確性,該當本罪,並持以行使而該當第216條。
  • 三、圖利罪之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甲對電梯廠牌不符契約知之甚明,仍登載不實使乙公司得憑以請領工款,係違背政府採購法與契約規定,直接圖乙公司之不法利益,甲自身是否分得利益,不影響本罪成立。
  • 四、競合關係:甲之登載不實與行使行為,係為實現圖利乙公司之目的,屬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3條、第216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圖利罪處斷。實務上亦多以圖利罪吸收登載不實之評價,結論相同。
  • 五、附論:題目未敘及甲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故不另論刑法第121條、第122條或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之罪;若查明甲與乙之間有對價關係,應另行評價。又本題行為時為民國105年,圖利罪之構成要件與追訴權時效應依行為時法認定。

第4題

甲開車違規闖紅燈左轉時,遇警攔停檢查,由於擔心無照駕駛被開罰, 不敢停車,於加速前行下撞傷員警。逃離現場後,甲連絡乙,商請乙出 面頂替。乙收取甲交付1 萬元後,拜託亟需用錢之丙出面到警局自首。 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妨害公務與傷害: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甲違規闖紅燈左轉,員警攔停檢查屬依法執行職務,甲為規避無照駕駛之處罰而加速前行撞傷員警,係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縱非明知必致成傷,亦有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未必故意。撞傷部分另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與妨害公務係一行為,依第55條從一重處斷。
  • 二、甲肇事逃逸: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駕車撞傷員警後逃離現場,未停留救護或報警,客觀上該當肇事致傷逃逸,主觀上亦知悉撞及他人仍決意離去,成立本罪,與前開妨害公務、傷害罪分屬數行為,數罪併罰。
  • 三、乙之刑責: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處罰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之人。乙收受甲交付之一萬元後,拜託丙出面向警局自首,係以教唆他人實行頂替犯罪之意思,使丙產生頂替之決意,應依刑法第29條、第164條第2項論以頂替罪之教唆犯。乙本人未出面向警方陳述,不成立頂替罪之正犯;其收錢行為亦不另構成其他財產犯罪。
  • 四、丙之刑責:丙明知自己非實際行為人,仍向警察機關虛偽陳述自己為肇事者,使偵查機關誤認犯人,該當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之正犯。丙雖以自首方式為之,惟頂替罪處罰者正是冒充犯人頂替之行為,其向警局陳述之形式不影響本罪成立;丙亟需用錢之動機僅屬量刑情狀。
  • 五、甲是否成立教唆頂替:甲僅商請乙出面頂替,乙卻轉而委由丙為之。若甲之請託範圍僅限乙本人頂替,則乙未實行,頂替罪又不罰未遂,甲就此部分不成立教唆犯;惟有見解認為甲之請託已含找人頂替之不確定故意,則甲應成立教唆頂替罪。本題宜就甲之主觀認識詳加論述,並說明上述兩種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