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4題

甲為刑法第320 條竊盜罪之現行犯,於遭逮捕並解送警局後,司法警察 官在何種情況下,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 護?何時得逕行詢問?(25…

題目

甲為刑法第320 條竊盜罪之現行犯,於遭逮捕並解送警局後,司法警察 官在何種情況下,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 護?何時得逕行詢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為竊盜罪現行犯,經逮捕解送警局。竊盜罪非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之強制辯護案件,司法警察官詢問前,原則上依第95條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如甲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並應告知得請求法律扶助(legal aid)。
  • 二、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之特別規定,見於第31條之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 三、適用於本案之要件為:甲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因此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未選任辯護人;且正由司法警察官詢問。若甲已選任辯護人,應通知該辯護人,不發生通知法扶之問題;若不符上開要件,警察僅負第95條告知義務,不得逕謂有通知法扶義務。
  • 四、得逕行詢問之情形,依第31條之2但書,限於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或等候律師到場逾四小時者。前者須出於甲自願且明確之請求,後者須自通知時起算並完整記錄;警察不得以人力不足或案件輕微為由提前詢問。
  • 五、詢問時應依第95條告知權利,並全程錄音錄影;筆錄應記明通知法扶時間、律師到場與否、等待是否逾四小時及逕行詢問依據。違反第95條者,依第158條之2審查;違反第31條之2通知義務者,依第158條之4權衡證據能力,以保障辯護倚賴權。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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