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1題
甲與鄰居A 積怨已久,某日甲在公寓頂樓乘涼,往下看到A 走路回來, 就拿一個花盆往樓下丟,想要傷害A。殊不知,花盆墜落過程中撞擊鐵 窗產生偏移,擊中在一樓院子裡…
題目
甲與鄰居A 積怨已久,某日甲在公寓頂樓乘涼,往下看到A 走路回來, 就拿一個花盆往樓下丟,想要傷害A。殊不知,花盆墜落過程中撞擊鐵 窗產生偏移,擊中在一樓院子裡澆花的B,導致B 頭部撕裂傷。請問甲 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與錯誤類型:甲主觀上想傷害A,客觀上因花盆撞到鐵窗偏移而擊中B,屬「打擊錯誤」(aberratio ictus),即行為人對特定客體實行攻擊,因因果歷程偏離而侵害另一客體。此與「客體錯誤」不同:前者是攻擊手段偏離,後者是行為人對客體同一性認識錯誤,應先區辨。
- 二、打擊錯誤之歸責:依通說與實務所採「具體符合說」,甲對預定客體A成立傷害未遂,對實際客體B成立過失傷害,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惟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並無處罰未遂之特別規定,依第25條第2項,對A之傷害未遂不罰。
- 三、對B之過失傷害:甲自公寓頂樓向下丟擲花盆,應注意下方可能有人,並可預見花盆碰撞後偏移之風險,卻疏未注意,致B頭部撕裂傷,具注意義務違反、預見可能性與因果關係。該丟擲行為所製造之危險亦已實現為B之傷害,具客觀歸責,成立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 四、間接故意之排除:甲雖可預見下方可能有不特定人,但題旨顯示其目的在傷害A,並無容認B受傷之證據,不宜逕認其對B具傷害之間接故意。若採「法定符合說」,則可能認甲對B成立故意傷害既遂;惟此非通說,答題時應表明所採見解。
- 五、結論:甲對A不成立可罰之傷害未遂,對B成立過失傷害罪,二者不因想像競合而受影響;甲亦不成立殺人罪。至於民事侵權責任,B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若丟擲行為另危及公眾往來,應視具體情形另論刑法第185條,惟題示不足,不宜率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