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2題
甲將50 萬元借予A,並未簽立字據,只有通訊軟體Line 的對話紀錄可 資證明。嗣後,甲因更換手機遺失全部對話紀錄,A 亦因車禍意外死亡, 甲即以影像處理軟體,…
題目
甲將50 萬元借予A,並未簽立字據,只有通訊軟體Line 的對話紀錄可 資證明。嗣後,甲因更換手機遺失全部對話紀錄,A 亦因車禍意外死亡, 甲即以影像處理軟體,憑著印象製作對話紀錄截圖一張,以此向A 的繼 承人B 索討債務,B 見圖即還清A 的債務。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基礎法律關係:甲對A有50萬元消費借貸債權,A死亡後,其繼承人B原則上承受A之債務,並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甲因遺失Line對話紀錄而以影像軟體製作截圖,涉及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之檢討。
- 二、偽造準私文書:Line對話紀錄屬電磁紀錄,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藉電腦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甲無權冒用A名義製作A承認債務之對話,內容不實且足以證明借貸關係,屬偽造準私文書,該當刑法第210條、第220條。
- 三、行使行為:甲持該偽造截圖向B出示索債,使B誤信而清償,已將偽造之準私文書置於他人可得認識之狀態,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偽造罪。
- 四、詐欺取財之檢討:甲施用詐術使B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形式上符合刑法第339條第1項;惟甲對A確有真實債權,主觀上係為實現債權,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且B之清償是否造成整體財產損害,應實質判斷。若甲未超額索討,B係履行繼承債務,通說多認不成立詐欺取財。
- 五、損害與結論:偽造文書罪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甲之行為使B無法查證債權、影響其時效或限定繼承抗辯,實務多認足生損害。結論: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除甲明知債權不存在或超額索討外,不另成立詐欺取財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