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4題

甲與車友A 相約騎乘自行車,途中停下休息,甲將價值數十萬元的高檔 自行車緊靠路旁護欄停放。突然一陣強風吹來,甲眼看自行車即將被吹 倒,為防止自行車摔壞,即將A…

題目

甲與車友A 相約騎乘自行車,途中停下休息,甲將價值數十萬元的高檔 自行車緊靠路旁護欄停放。突然一陣強風吹來,甲眼看自行車即將被吹 倒,為防止自行車摔壞,即將A 推倒在地,讓自行車落在A 身上,結果 自行車絲毫無損,但造成A 多處挫傷。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甲為避免自行車被強風吹倒,推倒A並使自行車落在A身上,致A多處挫傷,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與第24條緊急避難之適用。甲主觀上預見推倒A可能致傷,仍決意為之,具傷害故意,客觀上亦發生傷害結果。
  • 二、緊急避難之要件:依刑法第24條第1項,須有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危難迫在眉睫,避難行為出於不得已,且未過當。強風將吹倒自行車,對甲之財產形成現時危難,甲推A之行為具避難意識,形式上符合緊急避難之啟動條件。
  • 三、利益衡量:A係無辜第三人,甲對A所為屬「攻擊性緊急避難」,應從嚴審查。身體法益原則上優於財產法益,且甲尚有扶住自行車、以身體阻擋或任車倒下等較小侵害手段,推倒A並非「不得已」,亦非最小侵害手段。
  • 四、避難過當:縱認甲有避難意識,其以A之身體作為緩衝,造成A多處挫傷,手段與目的顯失均衡,屬避難過當。依刑法第24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僅屬刑罰減免事由,並不阻卻違法,甲仍成立傷害罪。
  • 五、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得依緊急避難過當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民事上仍應依民法第184條負侵權責任。若個案認為財產損害遠大於輕微挫傷而認未過當,則不罰,惟本文基於身體法益優越及手段非不得已,採過當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