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3題
甲在公車候車亭等公車時,見同樣等公車的A 穿著短裙,露出大腿與小 腿,趁著A 背對甲時,以手機拍下A 整個腿部的照片,隨即遭A 發覺, 要求甲刪除照片,甲拒絕之…
題目
甲在公車候車亭等公車時,見同樣等公車的A 穿著短裙,露出大腿與小 腿,趁著A 背對甲時,以手機拍下A 整個腿部的照片,隨即遭A 發覺, 要求甲刪除照片,甲拒絕之。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甲未經A同意,趁A背對時以手機拍攝其腿部,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A要求刪除而甲拒絕,另應檢討是否構成強制罪或其他犯罪。
- 二、第315條之1之要件:該罪須「無故」以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其保護法益為個人合理隱私期待,判斷時應兼顧場所、拍攝角度、內容及社會通念,不得僅因未經同意即入罪。
- 三、本案不該當:A在公車候車亭等車,屬公共場所;其穿著短裙而外露之大腿、小腿,依一般社會通念並非不欲他人觀覽之身體隱私部位,等車活動亦具公開性。甲所拍者僅外露腿部,未涉及裙內、內衣或其他隱私部位,故不成立本罪。
- 四、拒絕刪除:甲拒絕刪除照片,並未對A施以強暴、脅迫,不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照片亦非A所有之物,不成立侵占罪。惟甲之拍攝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性騷擾,應由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五、結論:甲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亦不成立強制罪或侵占罪;刑事責任原則上不成立。若甲進而散布照片,則可能另觸犯刑法第315條之2或第235條,應視具體情形認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